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9/06/12 颁布日期: 1999/06/12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9/06/12
颁布日期: 1999/06/12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府[1999]55号 1999年6月12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 医疗保险制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充我市医改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整补充意见请示如下: 一、调整个人帐户分配比例 (一)对现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划入3%,改为2%;原来的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划入4%,改为3%。 (二)增设退休职工个人帐户最低保护线:退休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线)的6%。 二、调整门诊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办法 (一)制定可以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门诊病种目录。目录分为两类:即中额门诊费用疾病和高额门诊费用疾病目录。参保职工门诊就医,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支付。职工自付的属于病种目录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可在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报销。不属于病种目录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或从下一年度内的个人帐户中冲兑。 (二)取消现行的门诊报销办法,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属于中额门诊费用病种目录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可报销假50%,退休人员可报销60%。属于高额门诊费用病种目录疾病基本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可报销80%,退休职工可报销85%。 (三)增设门诊报销最高限额。病种目录中的中额费用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5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的和个人自付的费用);门诊高额费用疾病最高限额按病种设定;职工同时患有一种以上病种目录疾病的,以费用最高的一种疾病来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住院个人付费办法 (一)增设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设置: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市外转院为800元。每次住院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职工(含退休人员)自付,一个保险年度中,因重复住院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费用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在职职工为50%,退休职工为70%。 (二)调整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原来按费用分段的多个自付比例改为一个自付比例,即在职职工为8%,退休人员为6%。 (三)增设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年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现定为4.5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基本医疗费,按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规定处理。 四、增设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参保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组成高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含退休人员)住院的基本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10%,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5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五、县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县区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的办法是: (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资金调剂统一; (二)分区域参保,分区域就医; (三)红旗、平沙统筹合作医疗制度暂时保留。 以上调整补充意见实行后,如与现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调整补充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转执行。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 附件: 门诊报销病种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 一、中额费用病种 (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 (二)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及心肌炎等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 (三)冠心病(反复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四)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五)慢性肾炎;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 (七)子宫内膜异位症; (八)脑血管病:1.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血栓形成、脑栓塞; (九)肌萎缩侧索硬化; (十)糖尿病;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二)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 (十三)慢性活动型肝炎; (十四)肝硬化; 以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元。 二、高额费用病种 (一)各种恶性肿瘤,报销费用限额为9000元; (二)白血病骨髓移植手术后第一年,报销费用限额为50000元; (三)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手术后,报销费用限额为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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