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8/06/08 颁布日期: 1998/06/08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8/06/08
颁布日期: 1998/06/08
珠府[1998]33号 1998年6月8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险局反映。 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有很大进展,今年1月又实行了全市统筹,基础工作更加扎实。但是,与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为贯彻《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精神,使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我局建议,从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我局将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把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社会保险局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缴纳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财产担保,或用固定资产、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除追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还要追究该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调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998年7月仍为8%,1999年7月调整为10%;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调整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职工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从1998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计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4%和用人单位划转的7%。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用人单位划转比例。 1998年6月30日以前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个百分点的本息也同时计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结存额可以继承。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和计发办法。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一次性给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职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条例》附加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发。调节金按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终身只生一个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分别加发2%和3%。 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另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基本养老金余额全部改为过渡性养老金。 五、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为: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分供养人数,一律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发。 六、进一步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用人单位按《条例》和珠府[1996]77号文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已经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补贴,经过清理后改为补充养老保险金。 七、调整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办法。职工调离我市,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本息;职工调入我市的,按其实际转移的基金续建个人帐户。 八、撤销社会保险委员会,调整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社会监督职能。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同时并轨。 十、上述办法未作规定的,企业职工仍按《条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珠府[1996]92号文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执行。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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