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1/08/01 颁布日期: 2001/08/15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1/08/01
颁布日期: 2001/08/15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珠府[2001]64号 200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外来劳务人员社会劳动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录用的外来劳务人员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大病主要是指住院和符合门诊病种目录中规定的中、高额疾病。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外来劳务人员缴费工资2%缴纳,外来劳务人员不用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按外来劳务人员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外来劳务人员当月的纳税工资,薪金低于月人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月人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纳。 外来劳务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满25年以上、退休后在珠海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 参保单位当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外来劳务人员可凭社保机构发放的大病医疗保险卡,从次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 (一)外来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理了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并按规定按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 外来劳务人员参保后患病在本市指定医院就医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大病医疗保险卡、暂住证。 第十条 符合珠府[1999)55号文规定的门诊报销病种目录的门诊费用,按社保年度计算,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的以上部分,属中额基本医疗费的病种最高支付标准为5500元的50%;属中额且同时患两个病种的为7000元的50%;属高额的恶性肿瘤为9000元的80%;属肾功能衰竭移植手术为55000元的80%。 第十一条 参保外来劳务人员患病住院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市外转诊8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0%;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1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0%;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起付线标准以上至20万元人民币以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9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欠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外来劳务人员,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外来劳务人员参保前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的。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管理,其管理和监督、支付范围、用药管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转诊(院)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按《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OO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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