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企业员工户籍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0/02/03 颁布日期: 2000/02/03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0/02/03
颁布日期: 2000/02/03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企业员工户籍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珠府[2000]19号 2000年2月3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企业员工户籍管理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关于我市企业员工户籍管理意见的请示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既有利于企 业吸引人才,又有利于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对我市企业员工的户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本市企业(含国有、私有、合资、独资企业)和工业园(包括保税区、高新开发区、各功能区)员工户口的立户问题,采取以下办法予以解决: (一)企业和工业园员工符合建立家庭户条件的,可在 居住地建立家庭户口(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编号)。 (二)不具备建立家庭户条件的,凡具有100人以上的企业,可在该企业内部建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在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建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 (三)已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建立集体户口的,仍由市人 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二、本市“工业园”员工的户口迁移问题可依市区居民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即“工业园”员工通过正常程序调入的,其市内户口迁移不受原东、西区迁入市区的政策限制,可申请迁入市区;员工在工业园之间工作调动,允许其户口在工业园之间迁移;工业园员工调离工业园的,其家属子女不再享受以上政策待遇。 三、已建立集体户口的企业、工业园、人才交流中心和居委会,应确定专人协助户口管理职能部门管理集体户口,及时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变动情况并向户口管理机关报告。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已离开本企业的,应及时督促其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企业搬迁的,应及时办理员工的户口迁移手续。 四、各企业、工业园,人才交流中心、居委会集体户口协管人员业务上由公安机关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培训。协管人员应熟悉户口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协管工作。各户口协管单位不得向所管理的员工收取集体户口管理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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