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税收 |
生效日期: |
2000/02/01 |
颁布日期: |
2000/02/01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税收 |
生效日期: |
2000/02/01 |
颁布日期: |
2000/02/0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珠府[2000]16号
2000年2月1日
为规范珠海市建筑安装市场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决定加强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承接建筑安装工程(含装修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核算单位,其在本市的经营活动,应就地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来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工程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凡违反上款规定的施工企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地税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建筑安装市场的税收管理。
三、为公平税负,对施工企业(包括本市及外来内、外资企业)应按经营收入的2%带征企业所得税。
四、基建投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税票的真实性,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市地税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拒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者,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