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金融监督
生效日期: 2001/12/30 颁布日期: 2001/12/30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金融监督
生效日期: 2001/12/30
颁布日期: 2001/12/30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府[2001]100号 2001年12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做好金融债权保全工作,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保全金融资产,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市场和信用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欠贷企业积极偿还贷款,降低银行不良贷款比例 (一)增贷活贷。在借款人、担保人认债,或实施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形式落实债务的前提下,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贷款企业,增加信贷投入,促其提高规模效益,增强还贷能力。 (二)对于不良贷款,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利息、落实担保手续后可办理转贷。具体标准由各债权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金融机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灵活措施鼓励欠债企业积极还贷。 二、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一)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由珠海市金融债权联席会议视情节纳入制裁对象(“黑名单”)范围。 (二)对逃废债务现象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地区(以镇一级为单位,按“黑名单”的户数占当地贷款户数20%或债权标的占贷款总量20%指标以上认定)或行业,由珠海市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宣布其为不守信用地区、不守信用行业。各金融机构在同一时点联合降低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并实施只收不贷的制裁措施。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债权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全市金融机构统一采取不开立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有关结算业务的“三不”制裁措施。 (四)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重新担任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全市金融机构均对其所在企业不办理信贷业务。 (五)对恶意逃废债的“钉子户”、“赖债户”,以及新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采用法律手段,通过实施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或申请支付令、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律措施保全资产。 (六)对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无论涉及标的多少,由珠海市金融债权联席会议确认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三、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纠正、制裁、打击逃废债行为 (一)对于逃废金融债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未还清贷款前,对其出国离境、提拔使用进行限制;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二)对“三无”企业(无场地、无经营,无资产),其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逃匿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协助金融机构追查其负责人,落实金融债权。 (三)有关金融债权执行问题。 1.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受理、判决和执行的效率。 2.法院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或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时,金融机构对资产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评估协会申请复核。 3.法院执行给金融机构的资产,未能拍卖变现而作出以物抵债处理的,应以不高于该资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处理。 4.对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诉讼费用,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维护,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105号)的精神办理。 5.法院应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令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四)检察院应继续对挪用公款、转移、隐匿资产的逃废债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五)对改制、关停、注销、破产的企业,有挪用资金或转移、隐匿资产行为的,应债权人要求,其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结论。对挪用资金或转移资产的方式注册成立的其它企业,该企业以其受益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六)对“三无”企业,工商部门应及时注销。 (七)对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高级职务。 (八)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举办“学习班”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进行金融法制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守信意识。 本意见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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