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珠海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9/08/26 颁布日期: 1999/08/26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9/08/26
颁布日期: 1999/08/2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珠海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1999]121号 1999年8月26日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珠海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 关于珠海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为贯彻国家和省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和完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实现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到2000年在全省率先实现“三为主”、“两个转变”和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01年率先进入全国计划生育先进行列的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将实行街道办(镇)属地管理。现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珠海市街道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三为主”方针改变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局面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平衡开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原则。 按照《珠海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心下移,立足基层”和国家、省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及根据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确定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原则,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由各街道办(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村)民、流动人口、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含中央、省驻珠海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并与区域内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各经济功能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区(县)负责。 二、街道办(镇)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人口婚育情况的调查摸底,做好人口 出生预测,上报出生计划,落实人口出生计划和生育指标审核,发放《生育证》。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及时,准确填写统计报表,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落实本辖区人口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对避孕、节育情况的普查和随访,开展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办好婚育学校(宣教室),建好、用好计划生育宣传栏与读报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树婚育新风”的教育。 (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各项管理制度。为流出人员出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负责查验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检查、督促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辖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征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 (六)协助有关部门探索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律,提供有关的服务和独生子女社会保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七)组织、落实区域内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做好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工作;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九)做好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搞好复议工作;及时对户口在本辖区内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 (十)对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树婚育新风”的教育,建好、用好婚育分校(宣教室)和计划生育宣教栏、读报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 (二)建立健全已婚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组织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督促计划生 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做好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为申办《生育证》者加具初审意见。 (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六)鼓励、教育辖区内已婚育龄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为申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加具初审意见。 (七)调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协助街道办(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自上而下实行行政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广泛开展“树婚育新风”的教育。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 2.按行政管理关系,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3.具体负责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镇)的双重领导和考核。 4.监督系统下属各单位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和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单位的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树婚育新风”的教育。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 2.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散工、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和本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的管理。 3.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计划生育调查和统计工作。 4.督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对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组织查环查孕、发放避孕药具。 5.兑现计划生育奖励。协助街道(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调查,及时做出处理。 6.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向街道办(镇)通报。 7.为本单位申领《生育证》、《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加具意见。 8.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五、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各区(县)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在人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实施属地管理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 各街道办(镇)、居(村)委会在今年上半年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调查,并逐个登记。调查的内容按市直单位计划育生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 (二)制定方案。 各街道办(镇)要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结合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区(县)计生局(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培训教育。 为保证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计生局(办)应对街道办(镇)、居(村)委会两级的计划生育干部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培训,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业务管理水平。 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实行属地管理。1999年度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由市组织有关区(县)共同进行。 六、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街道(镇)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改革的领导,统一思想,端正认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在与街道办(镇)交接计划生育工作时,要如实反映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不得隐瞒,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处理的个人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包庇。 (三)各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拖延交接工作,绝不允许借机巧立名目乱收押金及其它费用。 (四)交接时间1999年9月至1999年10月。为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将于9月上旬召开各县(区)、街道、镇和市直属单位参加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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