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珠海市贯彻执行《广东省防御雷灾害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6/10 |
颁布日期: |
1999/06/10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6/10 |
颁布日期: |
1999/06/10 |
珠府办[1999]68号
1999年6月10日
市气象局《关于珠海市贯彻执行〈广东省防御雷灾害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贯彻执行《广东省
防御雷灾害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报告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l号),进一步理顺和加强我市新建、在建建筑物防雷设施建设管理,保证建筑物整体建设质量,做到服务优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新运行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制度:
(一)由市防雷所对市内新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场所防雷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二)须提交的审核资料:
1.设计说明(包括防雷分类的依据);
2.防雷系统方案(高层建筑);
3.采用非标防雷产品(各类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必须提交相应的产品证书、设计方案。
(三)审核程序:
1.防雷设计审核,按省的规定免收费用。
2.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审,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防雷设施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3.经审核合格后,领取《防雷设施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珠海市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手册》,凭《审核意见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防雷工程验收制度:
(一)隐蔽部分的验收:
办理施工手续后,工程施工进度在以下环节时,提前一天通知市防雷所,由市防雷所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测,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内完成。
1.完成桩基础,开始绑扎承台、地梁钢筋时;
2.完成地梁浇注,开始绑扎柱钢筋时;
3.完成柱的浇注,开始首层板筋绑扎时;
4.每次均压环施工时;
5.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天面避雷网格时;
6.焊接天面防雷带,避雷针时;
7.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相接时;
8.完成对大楼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的等电位处理时。
(二)工程总验收:
1.防雷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前一天通知市防雷所,市防雷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质量检测。总验收合格后,防雷所发给《珠海市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综合质量检验评定表》和《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
2.防雷设施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持市防雷所的防雷设施验收资料(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交市质检站作为建设工程总验收的依据之一,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珠海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