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颁布机构: |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8/12/01 |
颁布日期: |
1998/11/23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8/12/01 |
颁布日期: |
1998/11/23 |
《珠海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珠社保[1998]54号
1998年11月23日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一条 《珠海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所指机关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经费由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和计提管理费用)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珠海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条 职工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
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或奖金之和)和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
缴费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填写《珠海市职工年度工资报表》报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填报的上年度《珠海市职工年度工资报表》核定下年度(每年7月至翌年6月为社会保险年度)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并于每年7月份按新的缴费工资征收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998年7月起为8%,1999年7月调整为10%;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今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四条 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扣缴,并划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专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财政拨款部分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部分,在其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的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六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计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4%和用人单位划转的7%。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用人单位划转比例。
1998年6月30日以前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个百分点的本息也同时计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结存额可以继承。
第七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八条 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包括社会保险机构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用人单位发给的补充养老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计满15年,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一次性给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职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调节金按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终身只生一个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分别加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和3%,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另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缴费年限;
平均缴费指数=[(第一年本人缴费指数+当年社会平均缴费指数)÷2+…+(最后一年本人缴费指数+当年社会平均缴费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或社会)缴费指数=职工本人(或社会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
(三)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离休为25%)计发,基本养老金余额全部改为过渡性养老金。
第十条 补充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补充养老金=由单位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含按国发[78]104号文等有关规定计算的离退休金和津补贴)-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按省有关政策每年7月进行调整。
国家今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或生活补贴,本社会保险年度内由用人单位发给,下年度如果其数额少于基本养老金下年度7月调整数额的,7月份起用人单位不再发给;如果其数额大于基本养老金下年度调整数额的,用人单位从下年度7月起只发给差额,并在再下个年度基本养老金进行年度调整时冲减,冲减不完的继续发放。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从1998年7月起,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抚恤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分供养人数一律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第十三条 职工调离我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本息;职工调入我市的,按其实际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资料的申报:持市编制委员会批发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码证书》、《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和按要求填写的《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于每月25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已按珠府[1994]65号文件规定实施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单位,持市编制委员会批发的文件和填报本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名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工作人员资料的申报:提供《职工流动或调动介绍信》等证明资料,并填写《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于每月25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参保资料有变化,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于变动当月的最后一日前填写《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程序:
(一)离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审批离退休的主管部门先按国发[78]104号文等有关规定计算该工作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津补贴。
(二)再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表和批准离退休有关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
(三)最后由工作单位计发补充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方式:社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6日前,将应发的基本养老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存折,离退休人员于每月的6日后到银行领取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新离退休人员第一个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待遇审批次月的25日后)。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今后国家和省对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