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保局、工商局关于贯彻粤府办[1999]93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12/27 |
颁布日期: |
1999/12/27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12/27 |
颁布日期: |
1999/12/2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保局、工商局关于贯彻粤府办[1999]93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1999]178号
1999年12月27日
市社保局、工商局《关于贯彻粤府办[1999]93号文件精神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粤府办[1999]93号文件精神
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9]93号),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2000年底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指示精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贯彻粤府办[199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市社会保险局及其下属分局按季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分局了解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规定,逾期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暂扣营业执照。
四、从2000年度起,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在营业执照年审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各种社会保险、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以上社会保险手续的,市社会保险部门将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不办理其营业执照年审。待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由市社会保险部门提供有关凭证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予以办理营业执照年审。
五、在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年审。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不对其营业执照年审。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