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植树活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4/12 |
颁布日期: |
2000/04/12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4/12 |
颁布日期: |
2000/04/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植树活动管理的通知
珠府办[2000]35号
2000年4月12日
为深入开展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进一步巩固与发展造林绿化成果,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义务植树活动管理通知如下:
一、每年三月、四月为全市义务植树活动月。
二、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适龄公民(包括驻珠工作人员、合同工和临时工),除老弱病残者外,在义务植树活动月期间,都有履行植树的义务。中小学生可自行安排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三、凡符合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条件的公民,每年履行义务植树5株。因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公民,可自愿向当地绿委提出代植树申请,经批准后交纳义务植树代植费,由绿委雇请施工队完成相应植树任务。义务植树代植费的交纳标准,按市府常务会议纪要珠府常字[199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执行,即每人每年10元。义务植树代植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义务植树代植费交纳方式:须交纳义务植树代植费的人员可到当地绿委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到交通银行交款,由交通银行代收和打印统一收据。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义务植树代植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是以现场集体植树活动履行植树义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于当年2月20日前向当地绿委提出申请,由绿委安排、指定植树地段,并负责解决种苗及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申请单位负责工具和肥料,并包种、包养、包管两年以上。
五、建立义务植树档案。从2000年开始,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到当地绿委领取义务植树登记卡,记载本单位当年的义务植树完成状况以形成档案,由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确认有效。
六、义务植树活动月结束后,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纪委、财政、公安、工商、宣传、法制等部门,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代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比。对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又不交纳代植费的单位和个人,或采用谎报、假报有关数字的单位,除给予按应交纳义务植树代植费金额加倍处罚外,将通过新闻舆论进行曝光,该单位主要领导还要公开向市民作出解释,并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政绩考核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