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企业离休干部补发特区津贴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1/09/06 |
颁布日期: |
2001/09/06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1/09/06 |
颁布日期: |
2001/09/0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企业离休干部补发特区津贴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珠府办[2001]94号
2001年9月6日
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企业离休干部补发特区津贴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市直企业离休干部补发
特区津贴工作的请示
做好离休干部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切身利益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我局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协商,现就对市直企业离休干部补发特区津贴的工作请示如下:
一、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人员情况和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调查摸底。
二、企业离休干部凡在离休前或离休后已在原所在企业补发了特区津贴的,不再发放。
三、如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仍在继续经营,且有能力解决离休干部特区津贴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补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
四、如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在改制中被关、停、并、转或已经破产,无能力补发离休干部特区津贴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后,将人员名单造册于今年9月20日前送市财政局,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统筹资金,补发该部分企业离休干部特区津贴,市财政负责最后兜底。
五、企业离休干部特区津贴补发工作力争在今年9月底完成。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