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09/09/17 颁布日期: 2009/09/17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09/09/17
颁布日期: 2009/09/17
关于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9年09月17日发文单位:中山市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2009〕9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小企业融资的扶持作用,现对《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府〔2009〕1号)作如下补充: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单列计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抵抗风险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向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如形成不良贷款而发生损失的,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累计补偿金额以已提取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额为限。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及市镇两级财政分担的比例按《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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