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9/09/17 |
颁布日期: |
2009/09/17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9/09/17 |
颁布日期: |
2009/09/17 |
关于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9年09月17日发文单位:中山市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2009〕9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小企业融资的扶持作用,现对《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府〔2009〕1号)作如下补充: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单列计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抵抗风险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向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如形成不良贷款而发生损失的,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累计补偿金额以已提取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额为限。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及市镇两级财政分担的比例按《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