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开业、变更、注销)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10 |
颁布日期: |
2008/04/10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10 |
颁布日期: |
2008/04/10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开业、变更、注销)
日期:2008年04月10日发文单位:交通局文号:
第一节 普通货物运输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人员管理档案(附具体内容)。
(四)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1、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格下载:交通局公众网http://zsjt.gdcd.gov.cn/)
2、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4、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应急预案;
7、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个体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资料→辖区管理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二节 专用货物运输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开业条件
专用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申请从事道路专用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4)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的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人员管理档案。
(四)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1、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格下载:交通局公众网http://zsjt.gdcd.gov.cn/);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调查分析,经营模式,资金投入能力(购车资金证明),场地、人员、营运车辆计划,投资回收及盈亏情况预测等);;
3、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企业章程文本;
5、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6、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应急预案;
9、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个体除外);
10、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
11、所在地理位置示意图及经营场地平面图;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市交通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三节 大型物件运输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五)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154号《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一、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大型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A、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B、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C、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D、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A、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B、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C、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D、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A、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 %的道路坡度。
B、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C、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D、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A、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 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B、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C、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 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D、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人员管理档案。
(四)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1、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格下载:交通局公众网http://zsjt.gdcd.gov.cn/);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调查分析,经营模式,资金投入能力(购车资金证明),场地、人员、营运车辆计划,投资回收及盈亏情况预测等);;
3、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企业章程文本;
5、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6、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应急预案;
9、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个体除外);
10、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
11、所在地理位置示意图及经营场地平面图;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市交通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四节 危险货物运输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有应急工作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运输申请表》(表格下载:交通局公众网http://zsjt.gdcd.gov.cn/);;
2、申请书(含申请理由、投资经营规模、资金来源、运营计划等);
3、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可行性报告);
4、企业章程文本;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8、具有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9、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0、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12、与具有危险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一级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13、中山市运政业务现场检查(勘查)情况记录表(提供相片)。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市交通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五节 危险货物运输(非营运)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有应急工作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表格下载:交通局公众网http://zsjt.gdcd.gov.cn/);
2、申请书(含申请理由、投资经营规模、资金来源、运营计划等);
3、单位基本情况证明(下列形式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4、企业章程文本;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8、具有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9、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0、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12、中山市运政业务现场检查(勘查)情况记录表(提供相片)。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市交通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五节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制定依据: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开业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及其他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业户,须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 资格证明
1、 单位申请的,提交所属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2、 个人申请的,本市户籍须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村民委员会证明;非本市户籍须凭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户籍所属地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3、 申请的业户要提供真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申请经营的范围。
(二) 设施条件
1、 有固定的办公场地,自有场地者,要有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地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2、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封闭的库房,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3、 有坚固实用的货架,使货物整齐有序,货物不落地;;
4、 仓库若有危险货物的,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库混存;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仓库只能存放普通货物,不能存储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
5、 符合城建管理要求,交通便利,不占道经营,所在地有货物场的必须进场经营,统一管理;
6、 符合消防要求,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三) 资金条件
1、 注册基金不少于20万元,具有不少于10万元的流动资金;
2、 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或主管部门的资金担保书。
(四) 人员条件
1、 主管业务人员必须掌握道路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服务业务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须经交通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 聘用专业人员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盖章确认)。
(五) 消防安全条件
符合公安消防、治安等规定,不得在仓库内居住和开火煮食,严禁“三合一”。
(六) 企业组织条件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货物搬运装卸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制度。
注:凡异地经营者在中山市范围内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须填报《中山市异地经营者资质审查表》,同时提交项目筹备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经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二、 提交资料
1、 填写好的《中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申请表》;
2、 关于申办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的请示(原件);
3、 可行性报告(原件);
4、 企业章程及企业管理制度(原件);
5、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6、 资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 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 企业所在地理位置示意图及经营场地平面图;
10、 中山市异地经营者资质审查表。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七节 道路货物、危险品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以下资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投资经营规模、资金来源、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市场调查分析、运作模式等)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公司的章程文本;
4、公司(法人)颁发给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公司(法人)经营授权书,授予分公司运营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道路运输证;
6、分公司拟迁入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
7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
10、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11、分公司办公、经营场所及停车场地(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并附照片)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以下资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投资经营规模、资金来源、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市场调查分析、运作模式等)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公司(法人)经营许可证正本、附本及营业执照;
4、公司的章程文本;
5、公司(法人)颁发给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公司(法人)经营授权书,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授予分公司运营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道路运输证;
7、分公司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以及承诺购置车辆时限(在6个月内投入营运)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8、分公司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驾驶证;
9、分公司专用停车场地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并提供相片;
10、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11、分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文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市交通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八节 货运站场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粤交运[2006]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四)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开业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体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一)设施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二)人员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聘用专业人员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建立人员档案。
(三)企业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1、填写好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表格下载:交通局公众网http://zsjt.gdcd.gov.cn/);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3、经营场地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6、企业章程及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验原件);
7、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三、办事流程及办理期限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管理所初审→市交通局审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