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07/09/25 颁布日期: 2007/09/25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07/09/25
颁布日期: 2007/09/25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7年09月25日发文单位:中山市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7〕8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重点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以及《关于加强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05〕106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现制定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控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实施在线监控系统是实现污染源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有利于提高污染源管理的时效性,及时掌握污染源的动态信息;有利于监督和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并获得实时数据向政府职能部门、公众发布污染源信息;有利于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二、监控系统建设目标 用两年时间建立一个涵盖全市24个镇区300个左右主要污染源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视频监控、监测系统。其中选择100个左右主要污染源进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在线监测,并将原250个左右主要污染源的废水流量计整合到新系统中,实现对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污染源管理一体化,满足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长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三、监控系统建设方式 由市政府投资建设(新建项目的前端监测设备部分由企业出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调试、统一验收、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主要由前端监测仪器、视频监控设备,通信网络,监控中心三部分组成。其中前端监测仪器用房及房内辅助设施(水、电、空调)、视频监控设备协助安装、烟气监测设备的采样安装平台、废水废气的排放口规范化由企业负责(具体要求见附件1《仪器房、排放口及配套设置建设要求》,监测仪器房可自行提供或向中标人购买)。前端监测仪器、视频监控设备、通信线路租用、监控中心的建设将通过招标由中标人负责建设和保养维护。 四、本期建设范围及监控指标 本监控系统将分期建设。本期建设范围是对我市约300个国控、省控和市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视频监控,对上述污染源内的38个废水和3个废气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将保持强大的扩展能力,以便后续将更多的污染源纳入监控。 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监测监控设备状况以及投资情况,本期将选择下列监测、监控项目: 水污染源:废水排放量、ph、cod、企业特征污染物浓度; 大气污染源: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 视频监控:污染物排放的实时视频和录像监控。 本监控系统监控的单位名单,监测、监控项目见附件2。 五、监控系统的管理 监控系统的前端监测设备、视频及通信网络、监控中心由各建设商负责其仪器、设备三年或以上的保养、维护;前端监测设备的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排放口的规范化由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系统数据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并按权限提供给基层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使用。 六、建设进度安排及要求 本监控系统的建设完成时间为两年,其中本期建设完成时间为2007年年底。企业负责的前端监测设备用房及房内辅助设施(水、电、空调),烟气监测设备的安装平台,废水、废气排放口规范化以及协助视频、通信线路安装等工作必须在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认真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协调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并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在推进工作中遇到问题,直接与市环保局联系,确保按期按质完成任务。 七、项目实施和监理单位 本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李贤师、徐友玲,电话:8318615、13702373366)。项目监理单位为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项目监理负责人:古小雄,电话:13528278713)。 附件: 1.仪器房、排放口及配套设置建设要求 2.中山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控企业名单、监控项目及数量(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1 仪器房、排放口及配套设置建设要求 一、仪器房及配套设置的建设要求 1.监测专用房:包括土建、监测室的施工装修、排水沟的设置、专用电话线(数据传输通道)的架设、配电等。废水仪器房面积应满足实际需求,不小于10m2。 2.电源:供电电压ac220v,50hz,根据各监测仪器的电源要求,废水仪器房电源容量不小于5kva,废气仪器房电源容量不小于9kva,并安全接地。电压波动不大于±10%,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 3.连续排放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内具有加热源的,安装时必须避开易燃物,严禁安装在不通风的封闭场所。 4.监测用房与监视传感器、废水废气采样系统及其连接管道的距离要尽可能短。 5.辅助设备:废水、废气仪器房内需有上下自来水管道、洗手池、工作台。 6.在废气监测孔附近安装用于辅助监测的操作平台及折叠爬梯或旋转爬梯。 7.监测孔开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在附近预留手工监测孔。 8.仪器房必须提供照明、排气装置。 9.室内布局及空调安装。 (1)空调:适当功率的空调(用于满足仪器的运行条件:站房温度能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并保持房间内环境清洁、通风、干燥; (2)布局:监测房室内管线、分析仪器设备应和配电柜、仪表柜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房内应设立相应的设备和空间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 10.监测站房的防雷,如避雷针,站房的防雷地网等应由企业负责,仪器设备的防雷如信号防雷器、网络避雷器、电源防雷器由集成商负责安装。 11.企业负责建设监测站房内的上下水管路(包括洗手池)和电源部分(包括照明灯管2盏、配电箱一个包括32a的漏电开关),以及操作工作台。其他室内仪器供电的插座供应商负责。 二、排污口的建设要求 1.废水排放口。 (1)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设置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以便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2)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应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3)所监控污染物为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规范的排污口以便进行在线监控; (4)测流段设置: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根据测量方法(堰槽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容器法等)进行设计,符合测量方法规范要求;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根据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要求实施; (5)要求使用明渠废水排口,在排放口内水流平缓处安装标准堰槽(如巴歇尔槽)。 2.废气排放口。 (1)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放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放口; (2)烟气流速、流量测量段平直长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反吹气源的要求:必须使用无油、无水压缩空气,压范围:0.6-0.9mpa,流量:300l/min; (4)压缩空气由集成商提供,引一根φ25mm的压缩空气管至操作平台上,末端变径后安装φ15mm手动截至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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