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2/20 颁布日期: 2009/02/20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2/20
颁布日期: 2009/02/20
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9年02月20日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9〕1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中山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和《转发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中山市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4〕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依靠科研院所、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等共同努力,从政策法规、科技进步、激励手段、管理创新等全方位加大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探索建立符合中山实际的清洁生产模式,实现建设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和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促进中山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用5年(2008-2012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全市清洁生产促进机构和网上平台;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和工业园区的清洁生产机制。通过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得到有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从试点企业阶段向普及阶段全面推进,从工业领域向其他领域推广,从企业层面向园区层面发展,全方位实施清洁生产,力争使中山市清洁生产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2、工作指标: (1)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全市CODcr(化学耗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降至3.0万吨和3.49万吨。 (2)到2012年,全市30家以上企业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30家以上企业获得“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3)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选取1-2个园区作为清洁生产示范区,在园区内广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5)选取1-2个行业作为清洁生产试点行业,在行业内广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推进节能工作。 大力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工作,提倡工业节能和商业节能,抓好一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保证到2010年全市能耗下降指标圆满完成。 积极拓展洁净能源的应用领域,鼓励企业采用洁净能源,支持重点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鼓励支持推广应用天然气、水煤浆、水焦浆、煤制气等新能源产品,加快推广使用太阳能技术和产品。 (二)建立生态化产业体系。 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园区清洁生产审核,使园区内或园区间上游的产品与下游的原料实现生态链接。鼓励企业采用无毒或低毒性的原料替代有毒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转变传统工业发展模式。 (三)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 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推动园区内企业或园区之间、行业之间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原料回收和深加工等工艺技术,提高在生产过程中消化废物的能力。强化生产生活物资和固体废弃物的统计和管理,利用节能信息网,鼓励企业在信息平台上共享资源,提高资源循环再利用效率,并在清洁生产审核时予以考核。 (四)将清洁生产从生产企业向其他领域全面推广。 在商业和办公领域开展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服务和绿色消费,实现绿色办公。加强对绿色消费方式的引导和宣传,提倡绿色包装,提倡使用无毒无害和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并重复使用。要求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时对原料或产品包装材料的可降解性能和毒害性能进行评估,鼓励企业从设计开始考虑产品的减量化包装。 三、重点工作 (一)创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工程。 创建一至两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同时推进一至两个工业园创建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对园区内企业分批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支持和鼓励园区内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园区内开展水和能源的梯级利用,开发利用企业的废弃物资源,形成废弃物和副产品循环利用的生态产业链。 (二)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工程。 培育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典型,带动重点骨干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建材等行业各创建1个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在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领域选择清洁生产示范单位作为示范点,使清洁生产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推行。 (三)创建清洁生产示范技术工程。 通过我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针对行业清洁生产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进行创新,为行业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编制中山市行业清洁生产指南、技术手册,推广行业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 (四)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信息工程。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清洁生产,构建循环型产业信息管理系统,综合监控管理能源的整个流通过程。在中山节能信息网加设清洁生产板块,构建清洁生产技术网络交流平台,宣传先进典型和成熟的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建立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公示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并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网站共享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 (五)创建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示范工程。 充分发挥各行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示范工程,重点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利用废弃物制造建材等企业的循环经济工作,拓展各种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建设便利居民、管理规范的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依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建立以废旧轮胎、废塑料、包装废弃物、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利用示范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清洁生产的组织架构。 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下设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中山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草拟清洁生产相关规章制度、鼓励政策,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发,负责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 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环保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大控制污染的力度,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公布。 各行业协会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积极协助制定行业推进方案和审核细则,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审核验收,推进行业清洁生产工作。 (二)制定完善清洁生产的各项激励政策。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中山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扶持。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改项目,对获得清洁生产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市科技局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纳入科技攻关重点支持范围,每年安排经费对该类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扶持。市环保局设立“中山市支持、补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项目”,将部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补助清洁生产项目,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2、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清洁工艺和通过回收利用大幅度减少环境污染的研究开发项目。 3、完善清洁生产鼓励制度。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清洁生产企业报建审批和采购开辟绿色通道。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时,优先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的产品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产品,特别是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企业的产品;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通过省、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的项目。   4、落实税收及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中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税务部门及时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抓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发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重点企业要成立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根据企业自身条件研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结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选择重点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环保意识较强、清洁生产机会多、收效明显的重点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广其清洁生产经验。同时,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四)强化清洁生产审核。 1、坚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各有关部门在对企业新、扩、改建工程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时,鼓励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文件的企业给予一定优惠。在企业制订的节能规划和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清洁生产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重点耗能企业要将能源审计与清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在着力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同时,引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已获名牌名标的企业用二至三年时间达到清洁生产要求。 2、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部门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2004〕第16号令),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监督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处罚。 凡列入环保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确定末端治理方案之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降低末端处理压力和污染治理装置的运行费用,实现企业排污稳定达标。 3、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应参考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要汇报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 4、在企业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提倡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鼓励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相关项目审批、核准时给予适当倾斜,并要求企业参照审核报告提出的节能减排最优方案实施建设。 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和核准,做到在项目立项时就考虑清洁生产。 限期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后,要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能减排协议。 (五)加大清洁生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清洁生产技术依托。 1、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行业清洁生产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为行业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2、发挥中介机构和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服务作用。鼓励各类科研院所作为我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倡企业委托具备技术依托资质的单位出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时由专家实行评估。 (六)加强清洁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中山市节能信息网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大力宣扬清洁生产理念,为企业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及时公布各类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委托中山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培训;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清洁生产专业审核员队伍;每年举办一至两期清洁生产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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