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环保审批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7/16 颁布日期: 2010/07/16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7/16
颁布日期: 2010/07/16
关于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环保审批的通知 日期:2010年07月16日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10〕4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严格控制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金属表面处理(主要是金属表面铝氧化、酸洗磷化)、危险化学品仓储及危废处理、废旧塑料再生等重污染行业的环保审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各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不再引进重污染行业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属于产业链必须配套重污染工序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要求,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项目须按规定开展环评,经公众充分参与且环评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所有扩、改、迁建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一律进入经批准的重污染项目定点集聚区。重污染项目定点集聚区必须高起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建立与完善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市环保局要会同发改、规划、经信等部门,尽快修编完善全市重污染项目定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环境敏感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主要水道、内河涌、镇中心区等)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于2010年年底前分批迁入定点集聚区或予以关闭;非环境敏感区内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实行清洁生产,按国家有关要求减少排污量。 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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