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04 |
颁布日期: |
2007/12/04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04 |
颁布日期: |
2007/12/04 |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2月12日 11:12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年第4 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决定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