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日期: 2009/06/11 颁布日期: 2009/06/11
颁布机构: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日期: 2009/06/11
颁布日期: 2009/06/11
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的精神,建立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参照《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和《广东省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粤科高字〔2008〕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编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纳入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对其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是注册在广州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利状况明确、稳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通过3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或以上水平;    (四)产品性能稳定并已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并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的,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一)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产品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五)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六)市级或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材料。    (七)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产品标准证明。    (九)辅助材料(其它可用于说明产品情况的材料),包括:由具备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有环境污染项目的,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如核心技术专利为使用新型的,需附专利检索报告);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相关证明;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等。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向区、县科技局申报;区、县科技局按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认定意见并通过广州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编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申请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撤销认定证书,从《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该产品名单并予以公告,取消因此而获得的各种待遇,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其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抽查并如实填写和上报相关资料;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我市被国家或广东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凭有效证明直接编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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