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佛山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7/11/19 |
颁布日期: |
2007/11/19 |
颁布机构: |
佛山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7/11/19 |
颁布日期: |
2007/11/19 |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建设局文件
佛建工〔2007〕12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初次登记制度
从2007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的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负责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初次登记。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2)《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
(3)产权单位营业执照;
(4)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5)产品出厂合格证;
(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7)安装使用说明;
(8)已使用的起重机械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
(9)进口设备提供“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10)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塔机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二)各施工安全监督站在收到办理申请初次登记起重机械的资料后须进行审查,经核对设备后在《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加注核查意见,并签名盖章确认,连同申报资料清单的2至5项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统一的编号、登记造册、发放《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起重机械申请初次登记分两阶段进行,2007年12月办理我市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以及新开工工程的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初次登记;2008年1月至3月办理在用的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初次登记。
(四)在我市办理初次登记的起重机械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共8位,前2位为英文字母,后6位为阿拉伯数字,第1位字母表示起重机械类型编号,第2位字母E表示佛山市区域编号,第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办理初次登记时设备使用的所在地,第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办理登记的年份,第5~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类起重机械的顺序编号。
(1)起重机械类型编号:T——塔式起重机;S——施工升降机;M——门式起重机;G——钢井架物料提升机;
(2)区域编号:E——佛山市;
(3)初次登记时设备使用的所在地:0——市直;1——禅城区;2——南海区;3——顺德区;4——三水区;5——高明区。
(4)登记年份:7——2007年办理登记;
(5)顺序编号:0001——该类起重机械的0001编号;
例:初次登记号为TE070001,表示市直工程2007年在佛山市市站办理初次登记、编号为0001号的塔式起重机。
(五)办理了初次登记的起重机械,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设备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将起重机械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基础节1.5m以上的位置(横向或纵向均可)和司机室的外侧面(横向)上,字型的大小在保证编号整体完整性和显眼的前提下采用最大的字型。
(六)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办理初次登记时设备使用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经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站确认并加具核实意见后,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收回并注销统一编号。
(七)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各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初次登记的,应当立即停工、限期办理登记。
二、安装告知制度
(一)从2007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
(2)《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5)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监理单位必须针对起重机械在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作业等各个环节制定专项的安全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形成监理记录表格放于工地备查。
(四)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起重机械在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作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督记录。
三、使用登记制度
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2)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3)《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4)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站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将《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2008年4月1日前,在用的起重机械在办理初次登记期间进行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可暂不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