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佛山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08 颁布日期: 2010/06/08
颁布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佛山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08
颁布日期: 2010/06/08
印发佛山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 汽车通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八日 佛山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 汽车通行工作方案 一、目的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是造成空气污染和灰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研究表明,机动车中的黄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的简称,下同)排放污染物远高于绿标车(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的简称,下同)。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的需要、为新车提供环境容量的需要来看,我市有必要实施黄标车限行。 二、基本原则 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精心组织,务实安排,确保限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佛山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五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法制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稳办分管领导为成员。 四、限行的时间、方式和区域 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本方案中的具体限行区域和时间以正式通告为准) 第一阶段:从2010年8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通行(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不在限行范围内)。 第二阶段:从2010年9月1日起,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大道以东、一环(东线)以西、魁奇路以北、海八路以南区域内通行(上述道路不在限行范围内)。 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每日6时至22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大道以东、一环(东线)以西、魁奇路以北、海八路以南区域内通行(上述道路不在限行范围内)。 第四阶段:在前三阶段的基础上,择机在五区划定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限行区域。 亚运举办期间(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0日),按照省的部署,除了大范围限行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外,还要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情况,实施更加严格的临时限行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定公布。 五、任务分工 (一)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限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限行路段标志设置、限行执法、公交保障等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统一部署全市限行执法工作;负责限行路段标志设置。(标志重点设置在限行区域的主要路段以及高速公路、国道佛山的主要入口处)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部署公共交通资源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黄标车限行后公交线路调整、公共交通资源投入;配合市公安交警支队设置限行标志。 (五)市法制局:负责对限行政策、措施制定的指导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部署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调动市内外媒体开展宣传;及时反馈市民通过媒体表现的对黄标车限行工作的态度和反应。 (七)市监察局:加强对黄标车限行工作的监督。 (八)市维稳办:负责统一部署全市黄标车限行期间的维稳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防不法分子趁机闹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黄标车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在市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黄标车限行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起居出行的大事,社会影响力巨大,正确到位、恰到好处的舆论宣传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必须策划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资源,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让限行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四)公车带头,率先垂范。公务用车属于高频使用的车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率先执行限行措施,树立公车形象,推进全市黄标车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工作安排 (一)2010年6月初,征求公众意见。 (二)2010年6月中下旬,正式发布通告。 (三)2010年6-7月,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让限行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四)2010年6月,各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实施准备。 (五)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一阶段限行措施。 (六)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二阶段限行措施。 (七)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三阶段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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