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上市公司合规 | 
              
                | 生效日期: | 2010/08/17 | 颁布日期: | 2010/08/17 | 
            
          
         
        
          
            
              
                | 颁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 适用领域: | 上市公司合规 | 
              
                | 生效日期: | 2010/08/17 | 
              
              	| 颁布日期: | 2010/08/17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构建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企业上市梯队,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佛府〔2004〕7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12号)、《印发金融发展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33号)和《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214号)的精神,将有关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覆盖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内注册登记,且拟在佛山高新区“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亦视为上市,适用于有关上市扶持政策,并在上市奖励、用地指标、引进人才、募投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申报“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依照《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
  四、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专项奖励:
  (一)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二)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三)在“新三板”成功实现融资。
  四、奖励标准
  (一)为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奖励30万元,对于在2010年10月底前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前15家拟挂牌企业,奖励则增至70万元。
  (二)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30万元。
  (三)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融资的,融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融资额在5000-8000万元之间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按全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统一执行。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阶段性奖励不再重复计算。
  五、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
  六、奖励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区上市主管部门会企业所在园区管理局(园区管委)初审,经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
  (二)奖励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划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市、区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企业。
  七、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办法,并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
  八、本办法实施有效期暂定为2010-2011年。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