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04 |
颁布日期: |
2011/03/04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04 |
颁布日期: |
2011/03/04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职责,制定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定位在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围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公益服务、防灾减灾、权益维护以及海洋经济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第三条 专项管理和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顶层设计,分步实施。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重点任务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设计“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按轻重缓急启动体系内任务链条。
(二)集成创新,突出应用。专项以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重点,组织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重点支持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化和海洋管理实用技术开发与示范,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三)择优委托,稳定支持。面向全国优势力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鼓励产、学、研、用之间紧密合作,鼓励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和企业匹配经费,逐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相结合、不同机构和地方科技人才相结合的链条式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科研协作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
(四)规范管理,强化绩效。建立健全专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取得年度成果,实现总体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是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专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建和管理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审核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审核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
(五)下达专项研究任务,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经费预算;
(六)处理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科技兴海规划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审查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专项项目建议;
(二)审查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咨询评议;
(四)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专项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发展战略研究;
(二)负责咨询委日常管理;
(三)组织征集海洋科技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议查重,遴选优势科研团队,组织项目建议评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专项项目预算调整业务方面进行审核,并对预算调整的内容提出建议;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年度总结、业务验收,配合财务司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项目成果管理与推广;
(六)建立专项评审和监理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七)负责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是专项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及审查预算;
(三)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会同科技司对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五)会同科技司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及财务验收;
(七)会同科技司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为本地区或分局项目推荐和组织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向国家海洋局推荐项目建议,审核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任务书、预算书和年度报告等;
(三)监督项目实施,配合科技司开展项目中期检查;
(四)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自验收,参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落实项目约定配套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建议申报,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书、任务书以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研究;
(四)组织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做好项目自验收和绩效自评,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
(六)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做好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协助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科技司组织建立专项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工作单位或与专家有利益关系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与专家存在亲属关系或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拟定“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为长期、稳定组织实施专项提供指导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主要分为征求海洋科技需求、提出年度任务和项目建议、遴选优势团队、项目建议查重、实施方案和预算评审、项目批复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 科技司每年公开向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门、涉海科研院所、高校、局属单位及涉海企业等征集海洋科技需求,所提需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中所确定的任务链条,属于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管理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指标具体、可考核,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标准;
(三)注重成果在行业实际应用,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重点是形成产品、生产工艺、业务化系统或管理实用技术等;
(四)具有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措施等相关配套条件,企业提出的科技需求应保证成果在项目完成后能在企业直接应用或产业化;
(五)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能够带动人才队伍培养和科技兴海基地建设,研究队伍能够做到产学研用相结合。
第十五条 科技司组织专家、局机关有关业务司和用户代表等对科技需求进行筛选、凝练和整合,并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涉及国家海洋局业务工作的,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业务司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应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并与国家科技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计划等)以及其他海洋专项等已支持的项目、课题区分层次,避免重复和交叉。
第十七条 科技司负责开展海洋行业科技资源情况调查,面向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根据合理分工与合作原则,遴选项目研究所需各协作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稳定的科技队伍,运行管理规范,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具有较好的成果转化条件;
(三)企业作为承担或协作单位的,应保证企业原有技术优势和研究方向与项目目标一致,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基础,有能力和条件在企业进行成果应用和转化,同时应出具配套经费出资证明;
(四)有明确用户需求的项目,须有用户单位牵头或参加。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研究时间。各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专项限制个人承担项目数量,每人限承担项目1项,作为参加人员限参加项目2项(含承担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司将项目建议和研究优势团队建议提交专项咨询委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局批准报送科技部进行项目建议查重。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实施方案及预算,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包括研究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产学研结合情况、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预期知识产权分析、技术查新、研究团队选择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司根据科技部项目建议查重协调意见,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配合财务司组织项目预算审查,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局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总预算后,国家海洋局正式下达年度项目任务和预算,科技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子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对子任务分解应从项目整体统筹考虑,以研究内容进行划分,不得以参加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作为分解子任务的标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协作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科技司,同时抄报项目推荐单位。执行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 专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发生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或协作单位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及时报科技司审批。项目预算调整应及时报财务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实行专家监理制度。监理专家由科技司聘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咨询,监理专家主要职责:
(一)跟踪了解项目实施全过程,参加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并向科技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编制项目监理报告;
(四)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理专家开展工作应客观、独立,不干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的安排,不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咨询、评审等费用。
第三十条 专项实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中使用的所有科研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科技司每年制定项目中期检查计划,联合纪检监察、审计办、财务司、有关业务司及相关专家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组织所推荐项目的中期检查,检查计划应提前报科技司审核批准,科技司、财务司及有关业务司等派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科技司负责建立项目研究团队和项目研究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定期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信用记录较差的单位将取消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信用记录较差的研究人员将取消3年参与项目研究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科技司应终止项目实施,并会同财务司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已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十六条 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科技司和财务司做出书面报告,具体事宜由科技司会同财务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具体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海财字〔2007〕30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科技司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科技司负责制定《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细则》,另行发布实施。
第四十条 列为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资料归档和报送:
(一)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资料归档。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资料归档作出说明;
(二)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时进行资料齐全性检查;
(三)科技司委托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对验收提交的资料进行归档,并填写“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料交接记录”。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后评估
第四十二条 通过专项获得的数据资料、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涉及保密、成果登记、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专项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应积极与用户、企业合作实施成果推广与转化。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科技司将给予进一步支持。
专项项目验收后需要成果集成或展示时,项目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应予配合。
第四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海洋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办法管理执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科技司在项目验收后建立验收项目信息库,跟踪项目验收后的成果业务化运行、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和对应的英文字样(“Publ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funds projects of ocean”)及项目编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