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28 颁布日期: 2011/01/28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28
颁布日期: 2011/01/28
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海岛字〔2011〕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目前,各省依据法律规定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全国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海岛分类管理是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要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实际,对本省海岛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采取全国统一分类体系,将海岛分为三级十五类,具体分类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二、明确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涵盖本省海域范围内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远期可展望至二十年。   三、合理确定海岛分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各省根据海岛数量、自然地理属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和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本省海岛进行分区管理。确有必要分区的,应确定分区依据,论述各分区的状况、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各海岛分区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四、积极安排海岛保护重点工程   为保证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特点,确定需要完成的重点工程。重点工程的内容可涵盖海岛资源调查、生态系统保护、整治修复、可再生能源利用、特殊海岛保护等方面。   五、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形式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规划研究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其中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为报批材料,图件和研究报告等为报批材料的辅助材料。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采用A4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成果图件采用A3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jpg格式,并提供图件的原始文件(如CAD,或其他带有坐标的数据格式)。   附件: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有居民海岛 特殊用途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 无居民海岛 特殊保护类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国防用途海岛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一般保护类 保留类海岛 适度利用类 旅游娱乐用岛 交通运输用岛 工业用岛 仓储用岛 渔业用岛 农林牧业用岛 可再生能源用岛 城乡建设用岛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说明:   一、有居民海岛   1.特殊用途区域,是指设置在有居民海岛上的领海基点、国防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2.优化开发区域,是指有居民海岛上除特殊用途区域之外的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   (一)特殊保护类   3.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是指领海基点所依存的无居民海岛或者低潮高地。   4.国防用途海岛,是指以国防为使用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5.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是指位于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   (二)一般保护类   6.保留类,是指目前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以保护为主,或者难以判定其用途的无居民海岛。   (三)适度利用类   7.旅游娱乐用岛,是指以开发利用海岛旅游资源、开展休闲旅游活动为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8.交通运输用岛,是指为满足港口、路桥、隧道、航运等交通设施建设及功能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9.工业用岛,是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盐业、固体矿产开采、油气开采、船舶工业、电力工业、海水综合利用及其它工业用岛。   10.仓储用岛,是指用于建设存储或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11.渔业用岛,是指开发利用海岛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围海养殖用岛。   12.农林牧业用岛,是指开展农、林、牧业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13.可再生能源用岛,是指开发利用海岛可再生能源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14.城乡建设用岛,是指城乡建设活动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因填海造地使得无居民海岛与大陆或者有居民海岛连成一片,或者将居民户籍住址登记地迁往无居民海岛等用岛活动。   15.公共服务用岛,是指科研、教育、监测、助航导航等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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