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13 颁布日期: 2010/12/13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13
颁布日期: 2010/12/1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0〕782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现将《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国海监是《海岛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承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执法职能。为全面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依据《海岛保护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渤海和黄海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负责东海和黄海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负责南海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区域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岛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岛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本辖区内海岛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国防用途海岛的违法案件,查处国务院审批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岛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所属海洋主管部门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海岛执法工作需要,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异地检查和查处案件。   三、检查内容   中国海监依法对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有居民海岛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岸线和填海连岛;在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进行违法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砍伐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行为。   3.是否存在向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上建造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采挖海砂的行为。   (二)无居民海岛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填海、围海;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行生产、建设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   2.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是否按照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内容实施;开展旅游活动的,是否存在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行为;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是否存在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是否存在向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是否依法交纳海岛使用金。   (三)特殊用途海岛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改变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岛岸线和填海连岛的行为。   2.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领海基点标志是否损毁或者移动。   3.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是否遭到破坏;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是否遭到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是否存在用于与国防无关的行为。   4.特殊用途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是否存在其它违反相关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应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登岛巡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要充分发挥海监飞机的航空巡视优势,利用航空拍摄、摄像及遥感技术及时掌握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引导海监船舶和执法人员开展海岛巡航和登岛巡查工作。海岛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执法巡查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执法巡查制度,每季度对本辖区内海岛进行一次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海岛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定期执法巡查工作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海岛进行全面的执法巡查,重点海岛进行登岛巡查。航空执法巡查要覆盖我国管辖海岛,对各海岛进行航空拍摄、摄像,每年不少于一次。要采用航空遥感技术,获取有居民海岛海岸线周边和无居民海岛的三维影像等本底信息。每次定期巡查工作都要对巡航路线、巡查海岛及巡航中发现和处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二)不定期执法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开展不定期海岛执法检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主要是配合海岛管理部门开展的海岛管理中心工作,纠正本辖区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或倾向性的问题。不定期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海监机构履行海岛执法职能的一种常规工作形式。   (三)专项执法检查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海岛突发事件、重大或多发违法事件、严重侵权事件等,应当及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开展海岛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必须有明确的执法检查任务,建立有效的组织系统,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并报上级海监机构备案。   (四)联合执法检查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定期执法巡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与相关海监机构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可以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分区或分类检查的形式进行。对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以组织该行动的海监机构的名义查处,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   五、案件查处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的海岛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和“谁发现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实行“谁发现谁查处”,即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监机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直接进行查处的,要将查处结果通报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一)移交查处:下级海监机构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岛违法案件报请上一级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岛违法案件移交下级海监机构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发现的不属于中国海监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二)指定查处: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已立案的案件,立案的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本级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请求上级海监机构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立案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海岛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海监机构指定案件查处机构。   (三)挂牌督办:对于造成恶劣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海岛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由中国海监总队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的办案机关由中国海监总队指定,办案机关必须按照中国海监总队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执行。中国海监总队对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办案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案件通报: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应加强海岛违法案件的通报工作,每季度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海监执法机构和同级海岛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海岛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及时通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提请海岛管理部门会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执法工作,是《海岛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开展好各项执法活动,是各级海监队伍的重要任务,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岛生态环境、规范海岛开发秩序、促进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海监各级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海岛执法工作,认真把海岛执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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