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做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0/06/22 颁布日期: 2000/06/22
颁布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0/06/22
颁布日期: 2000/06/2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施行五年来,对保证电力安全运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工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电力法》中原有的一些规定和内容已不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亟需修订。为做好修改《电力法》的有关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尽快实现职能和工作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修改《电力法》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与地方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广泛听取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法律专家、学者关于修改《电力法》以及对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在《电力法》修改过程中,要根据地方立法机关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征求和反馈意见。   三、修改《电力法》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影响大。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重要并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把握工作重点,掌握修改《电力法》的第一手资料。调研工作可围绕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行政执法问题,电网调度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价与电费的确定原则,供用电秩序的维护,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开展。   四、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书面告知国家经贸委电力司。有关修改《电力法》的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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