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5/05/09 颁布日期: 2005/05/09
颁布机构: 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5/05/09
颁布日期: 2005/05/09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质[2005]24号),进一步做好2005年事故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   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不得拖延报告或者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本次新升级的事故快报系统设置了“平均事故上报周期”指标(单位为小时),以评价各地通过系统上报事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部将定期通过司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通报各地上报事故情况。   二、严格按照新的快报表单进行事故上报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要求上报事故,并尽量将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根据快报系统设置,对于每起事故,各地应至少填写必填项目才能进行上报操作,对于其它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10日之内续报完全。对于2005年1至4月份发生的事故,请各地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数据补填完整后续报至建设部。续报时直接打开已上报的数据,补报新表单要求的项目数据即可(程序已将旧表单数据按新表单要求作了转换)。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及时、规范上报事故。在使用新的快报表单上报事故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或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质量安全司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任淑芬   联系电话:010-88018260转81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