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2/02/02 |
颁布日期: |
1992/02/02 |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2/02/02 |
颁布日期: |
1992/02/02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45号文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污染治理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公用事业之一。城市集中供热是污染治理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城市集中供热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国务院以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以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在电力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随着我国热电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截止到一九九0年底,全国已有117个城市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达21263万平方米,三北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2%,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发展,在节约能源、治理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但是,集中供热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认识,许多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还远不能适应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建设资金短缺,规划、计划不落实,供热法规不健全,热价不合理,企业管理水平低,人才缺乏等。这些都制约着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
本办法就城市集中供热提出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对集中供热的发展、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生产供应等方面提出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实施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综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供热推行集中供热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要限制,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普及率。
2.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要贯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批准后,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3.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贷款、受益单位合理负担为原则,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等办法加以解决。
4.城市集中供热由建设部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城市供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会同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城市集中供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展序列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是当前产业政策在城市集中供热行业中的具体化,是城市建设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的基本依据。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性质、地位、热负荷密度、气象条件、发展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并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目标相适应,与能源建设发展相协调。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重点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风景旅游城市、重点环境保护城市、沿海开放城市、边境、口岸城镇。
在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及配套的城市管网设施项目,现有热电厂的挖潜、革新、改造配置尖峰锅炉扩大供热能力的项目以及小型火电厂改造为以供热为主的热电厂项目;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公共建筑集中锅炉房建设项目;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地热实行集中供热项目;稳妥发展核能供热。
严格限制建设分散锅炉房和与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不符的供热项目的建设。
在技术改造方面,重点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应用,在确保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提高热网和热力站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对能耗高、效率低、性质差的供热设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更新改造和淘汰。
在生产供应方面,重点支持热电厂向市区供热,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大力支持工业余热、地热就近供热。
在专用设备的生产上,支持高效节能供热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制造、研制与应用。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
1.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要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节能建设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统计序列。
2.国发(1986)22号文件指出:“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热网建设;四是国家给予部分节能投资”。国家可采取无息、低息、贴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优惠政策,扶持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资金来源于:
(1)国家安排的节能投资(或贷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地方政府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环境污染治理费;
(5)受益单位集资;
(6)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
(7)地方政府的其它基金等;
3.城市集中供热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随建设项目下达,纳入地方物资和分配计划。集中供热所替代的小锅炉、小火炉的燃料计划指标,应划拨给集中供热企业,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商供热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落实。
4.在制定供热价格时要按照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统工字(1990)307号文发布的《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原则执行。要兼顾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热用户三者利益,以成本+税费+微利为定价原则。其中成本核算按建设部(1990)建综字第281号文《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执行。微利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5.完善城市集中供热法规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法规建设的进程。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度,实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热源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四、实施措施
城市集中供热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同、配合,各项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政策,应列入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统筹协调有关事宜,确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方式,编制规划和计划,认真作好各项工作。
1.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既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又要实事求是地对热负荷进行调查和预测,在摸清热负荷性质、类别、用途及其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热源点的布置,供热方式、规模、热网走向、供热介质、参数等做出通盘考虑,防止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各地区在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落实集中供热规划,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集中供热规划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2.热电厂要切实执行“以热定电”的原则,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应当把热力生产列入热电生产计划、严格考核。地方供热主管部门与电力部门要协同配合,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企业(热源厂)与经济企业(热力公司)要签订供热合同。共同完成供热计划,确保城市安全供热。
3.新建集中供热锅炉经规划、城建、劳动、环保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兴建。集中供热锅炉由地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城市中现有的分散、低效、浪费燃料、污染严重的小锅炉,环保部门应增收环境污染治理费,并将其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
4.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集资标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物价、计划部门批准执行,所筹集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应把各单位新建锅炉的投资集中起来,用于集中供热的建设。
5.有自备热源的工矿企业提供余热资源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同,按照自愿互利、就近联片、工业民用相结合、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热能的生产与供应。热价以双方互利为原则,由供需双方确定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6.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的行政管理职能。
7.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对高参数的供热机组,大型热水锅炉,管网敷设方式,保温材料,可靠性高的管网附件,仪器仪表及集中监控系统的研制、开发。针对本行业技术的薄弱环节,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引进后要进行消化吸收,形成自己的生产能力,加以推广应用。
8.加强供热设备生产的专业化管理,建设部门会商机械部门确定供热专用设备的定点生产厂家,制造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可靠的供热设备。
9.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发展需要,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和培训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搞好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根据国务院规定,建设部在制定本实施办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供热主管部门不再层层制定城市集中供热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附件: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
一、集中供热发展
(一)重点支持方面
1.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和边境、口岸城镇建设发展民用集中供热工程项目。
2.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改造、公共建筑发展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
3.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常年稳定的地区,改由热电厂供热的工程项目。
4.大中型企业分散供热改为热电联产向附近工厂或居民区供热的工程项目。
5.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等企业回收、利用余热,并向城市和附近居民提供余热资源的工程项目。
(二)控制、禁止的方面
严格禁止不执行集中供热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单位或部门建设和使用分散锅炉房。
严格禁止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不符,供热负荷、建设资金、材料不落实,盲目布点的供热工程的建设。
二、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方面
1.热电厂
(1)建设具有合理规模和适当热化系数的热电厂
(2)利用现有热电厂挖潜和配置尖峰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提高供热参数,扩大供热能力的工程项目
(3)有条件的小火电厂,通过系统工程的综合评价改造为以供热为主的热电厂向附近工厂和居民区供热的工程。
2.集中锅炉房
(1)特大城市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20吨/时,热效率大于或等于75%,合理确定供热规模。
(2)大中城市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10吨/时,热效率大于或等于70%,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单台锅炉容量更大,热效率更高的锅炉。
(3)小城市和小城镇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单台锅炉容量4吨/时,热效率大于或等于70%,供热规模不小于4万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单台锅炉容量大,热效率高的锅炉。
(4)热负荷密度较小的居住区和新建小区的初期采暖可先采用移动式快装锅炉供热。待热负荷达到一定规模时,改由集中供热系统供热。
3.地热的开发利用和核能供热工程
4.热网建设
热网建设要重点支持布局、走向合理,管道敷设方式、技术设备先进,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低,防水性能好、造价低与热源配套的热力管网工程项目。
(二)控制、限制、禁止方面
适当控制工业蒸气锅炉配置小容量凝汽机组。
严格控制用蒸气进行采暖。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采用低温差大流量供热。
严格控制在大、中城市建设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下的锅炉房,在小城镇建设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下的锅炉房。
禁止将若干效率低容量小的锅炉加以组合来扩大供热能力的作法。
三、技术改造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
2.小型凝汽式火电厂改造为热电厂。
3.对现有陈旧的、落后的、笨重的、性能差、效益低、污染大的供热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项目。
4.推广应用供热管道直埋技术。
5.热力网的运行调节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通过示范应用,加以推广。
6.研制、示范和应用热水制冷技术。
7.完善和优化集中供热系统工程的设计。
8.研究城市供热规划优化和供热经济规模。
9.做好引进设备、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配套工作。
(二)控制、禁止方面
1.严格控制能耗大、低效的供热设备的使用;
2.严格控制同一水平上的技术改造;
3.严格控制国内可以生产,技术水平接近先进国家的产品引进;
4.严格禁止伪劣产品的使用;
5.严格禁止使用淘汰的供热设备和落后的技术;
6.严格禁止使用无商标、无使用说明书、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各类供热设备;
7.严格禁止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
8.禁止使用任何土法直埋敷设供热管道。
四、生产供应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研制、生产和应用大型、高效率、高参数的热水锅炉和移动式锅炉。
2.直埋保温管的生产。
3.研制、开发热力站自动化及小型高效换热设备。
4.研制、生产、应用新型管网零附件、补偿器、阀门;高精度、性能好的流量计、热量计及用户入口的自动调节阀和各种监测仪表。
5.研制应用热泵和变速泵。
6.研制、应用热水锅炉防结垢和供热管网防腐的产品和设备。
7.研制新型高效的防腐保温材料。
8.供热专用设备实行标准化、定型化、系列化生产。
(二)禁止方面
严格禁止耗能大、效率低、性能差的伪劣产品和设备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