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在实施核事故应急过程中使用特种电话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1992/05/28 颁布日期: 1992/05/28
颁布机构: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1992/05/28
颁布日期: 1992/05/28
邮电部关于在实施核事故应急  过程中使用特种电话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   根据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申请使用特种电话(即二类电话)的函》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同意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核电站的实施核事故应急过程中可使用“特种电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秦山及大亚湾核电站事故应急中心与北京有关核应急领导机构应急中心和应急后援单位的通信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在发生核事故因处理危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急事项时,可使用特种电话(附件略)。特种电话收费标准一律按加急电话价目计算收费。   二、为了确保核事故发生后的信息能迅速准确的传递,根据规定,使用特种电话必须要指定专用电话号码,并向当地邮电局办理登记手续。为此,对使用特种电话的单位应设置专用市话专线,并向当地邮电局办理登记手续,确定启用日期。安装市话专线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线路检修由邮电部门负责。   三、各局对使用特种电话的用户应经常保持联系,宣传引导用户正确使用。使用单位必须要严格管理和控制使用范围。如发现用户有滥用或冒用特种电话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采取相应措施,并报部备案。   四、各局对特种电话的市话专线电路应加强管理,长途台要设有专人值守,值机人员必须熟记使用单位的专线代号及转接路由,做到及时应答呼叫信号,严格按照规定的接续顺序迅速接通,不得延误。   五、为保证特种电话的市话专线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有关局应建立必要的检修制度,发现标题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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