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颁布机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税收 |
生效日期: |
1999/03/31 |
颁布日期: |
1999/03/31 |
颁布机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税收 |
生效日期: |
1999/03/31 |
颁布日期: |
1999/03/3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购置的
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