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8/04 |
颁布日期: |
2008/08/04 |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8/04 |
颁布日期: |
2008/0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08]344号 2008年8月4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员考试
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航道与引航》科目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考试,其他考试科目由我局统一命题考试。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包括之前已被引航机构招录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具有不少于30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持有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且已经担任助理引航员职务的人员,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二、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各直属海事局受理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得增设其他条件。
三、引航员引领船舶的权限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直属海事局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制定超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四、引航员保持适任证书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尽快确定并公布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我局备案。
五、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
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引航员引航资历备案
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报相关直属海事局。
七、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
在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前,引航员的基本安全培训仍按照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引航员适任培训
申请一级、二级和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完成相应的引航员适任培训。
在经修订的《船员培训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前,引航员适任培训由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展。
九、《办法》实施前适任考试的补考
在2008年5月1日前参加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但未全部通过的,由我局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考试科目另行组织补考。
在2008年5月1日前参加由各直属海事局组织的海港二级、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但未全部通过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考试科目组织补考。
在2008年5月1日前参加由江苏海事局组织的内河一级、二级、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但未全部通过的,由江苏海事局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考试科目组织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