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3/10/29 |
颁布日期: |
1993/10/29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3/10/29 |
颁布日期: |
1993/10/29 |
卫生部 交通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
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9日 卫检发〔1993〕第2号)
各卫生检疫局、航运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健康证明书》。在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的有关人员,使用卫生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远洋运输船舶上的人员,在交通医疗部门体检的,使用卫生部监制、交通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国外或外派到外籍船舶上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实施性病、艾滋病检查。对其他中国船员不做性病、艾滋病检查。
三、原《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