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1993/10/29 | 颁布日期: | 1993/10/29 |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1993/10/29 | 
              
              	| 颁布日期: | 1993/10/29 | 
            
          
         
        
卫生部 交通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
 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9日 卫检发〔1993〕第2号)
各卫生检疫局、航运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健康证明书》。在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的有关人员,使用卫生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远洋运输船舶上的人员,在交通医疗部门体检的,使用卫生部监制、交通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国外或外派到外籍船舶上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实施性病、艾滋病检查。对其他中国船员不做性病、艾滋病检查。
  三、原《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