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卫生部/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1993/10/29 颁布日期: 1993/10/29
颁布机构: 卫生部/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1993/10/29
颁布日期: 1993/10/29
卫生部 交通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  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9日 卫检发〔1993〕第2号) 各卫生检疫局、航运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健康证明书》。在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的有关人员,使用卫生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远洋运输船舶上的人员,在交通医疗部门体检的,使用卫生部监制、交通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国外或外派到外籍船舶上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实施性病、艾滋病检查。对其他中国船员不做性病、艾滋病检查。   三、原《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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