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0/09/13 |
颁布日期: |
2000/09/13 |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0/09/13 |
颁布日期: |
2000/09/13 |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
(海计建字[2000]326号)
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
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 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 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 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HINA MSA” (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Time new rom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 -M70-K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 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
1、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艏旗杆悬挂。
2、不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舶主桅悬挂。
(三)局旗的尺寸大小应小于或等于国旗的尺寸大小。旗帜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六条 直属海事局船舶的命名
(一) 船舶的命名由2 个汉字加上2-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字体为楷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M70-K10),表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隶属单位、船舶功能和船舶序号。
1、汉字代表的含义。
第1个汉字为“海”字,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2个汉字为“巡”、“标”、“测”、“特”字,代表船舶功能:“巡”代表巡逻船;“标”代表航标船;“测”代表测量船;“特”代表其它辅助船舶。
2、 阿拉伯数字代表船舶隶属单位或所在海区编号和船舶序号。
(二)船舶的命名
1、大型船舶:指千吨级及以上的船舶。
大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所在海区编号,第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大型船舶所在海区编号:北方海区编号为“1”,东海海区编号为“2”,南海海区编号为“3”。
示例:(略)
例:“海巡11”表示北方海区序号为“1”的大型巡逻船;
“海标22”表示东海海区序号为“2”的大型航标船;
“海巡33”表示南海海区序号为“3”的大型巡逻船。
2、中型船舶的命名
中型船舶:指船长45米-60米级的船舶
中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3、小型船舶的命名
小型船舶:指船长45米级以下船舶(不含45米)
小型船舶的命名由2 个汉字加上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4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4、中、小型船舶隶属单位编号(见下表)
┌────────────┬───────┬───────────┬────────┐
│单 位 │编 号 │单 位 │编 号 │
├────────────┼───────┼───────────┼────────┤
│辽宁海事局 │ 02 │福建海事局 │ 13 │
├────────────┼───────┼───────────┼────────┤
│营口海事局 │ 03 │厦门海事局 │ 20 │
├────────────┼───────┼───────────┼────────┤
│河北海事局 │ 04 │广东海事局 │ 15 │
├────────────┼───────┼───────────┼────────┤
│天津海事局 │ 05 │汕头海事局 │ 12 │
├────────────┼───────┼───────────┼────────┤
│烟台海事局 │ 06 │深圳海事局 │ 16 │
├────────────┼───────┼───────────┼────────┤
│山东海事局 │ 07 │湛江海事局 │ 17 │
├────────────┼───────┼───────────┼────────┤
│江苏海事局 │ 08 │广西海事局 │ 19 │
├────────────┼───────┼───────────┼────────┤
│连云港海事局 │ 09 │海南海事局 │ 18 │
├────────────┼───────┼───────────┼────────┤
│上海海事局 │ 10 │长江海事局 │ 31 │
├────────────┼───────┼───────────┼────────┤
│浙江海事局 │ 11 │黑龙江海事局 │ 32 │
└────────────┴───────┴───────────┴────────┘
中、小型船舶的命名组成示例:(略)
例:“海巡021”表示辽宁海事局序号为“1”的中型巡逻船;
“海标153”表示广东海事局序号为“3”的中型航标船;
“海巡1812”表示海南海事局序号为“12”的小型巡逻船。
(三)船名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位置协调匀称为宜。
(四)特殊用途的船舶命名应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七条 地方海事机构所属海事巡逻船舶的命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所属海事巡逻船舶的命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简称加两汉字再加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苏海巡10”表示江苏省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
“沪海巡20” 表示上海市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
第八条 船籍港的命名
船舶的港籍以船舶隶属海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名命名,中文地名下注汉语拼音(字体为黑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 -M70-K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局徽和局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办法》(海办字[1999]591号)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对所属船舶进行命名。直属海事局的船舶命名报交通部海事局核准后方能启用,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舶命名方案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