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0/07/09 颁布日期: 1990/07/09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0/07/09
颁布日期: 1990/07/09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90)交函外字460号 1990年7月9日)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A?678(16)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修正案。最近,国际海事组织来函称,该修正案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渔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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