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0/07/09 | 颁布日期: | 1990/07/09 |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0/07/09 | 
              
              	| 颁布日期: | 1990/07/09 |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90)交函外字460号 1990年7月9日)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A?678(16)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修正案。最近,国际海事组织来函称,该修正案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渔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