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6/12/19 颁布日期: 1996/12/19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6/12/19
颁布日期: 1996/12/19
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12月19日 交通部交外发  [1996]1095号文发布)   各海(水)监局、船检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公司:   国际海事组织第65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5年5月16日以MSC.46(6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8条(船舶定线制)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止1996年6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已于该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对各缔约国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V/8条--定线制   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由下文代替:   “船舶定线制   (a)船舶定线制系统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有助于航行安全和效率,和/或有助于保护海上环境。当按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通过和实施船舶定线制系统时,建议并可以强制要求所有船舶、某些类型船舶或运载某些货物的船舶使用船舶定线系统。   (b)本组织被公认为是为船舶定线制系统制订国际性指南、标准和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缔约国政府应将其船舶定线制系统的建议提交本组织供通过。本组织将对已被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所有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并散发给缔约国政府。   (c)本条款及其有关指南和标准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其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到目前为止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鼓励此类船舶参加按本条制订的船舶定线制系统。   (d)发起建立船舶定线制系统的行动是有关缔约国政府的责任。在制订这种系统提交本组织通过时,应考虑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   (e)船舶定线制系统应交本组织通过。但是,如果一个或多个政府不准备将船舶定线制系统提高本组织通过,或没有经过本组织通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鼓励这些政府遵循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   (f)如果两个或多个政府对某一特定海域有共同的兴趣,他们应该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对那里的定线制系统的范围界定和使用提出联合建议。在接到此建议后,本组织应确保在对其审议通过之前,把建议的细节散发给对该海域有共同兴趣的政府,包括邻近所建议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国家。   (g)缔约国政府应遵循本组织通过的有关船舶定线制的规定,为了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已被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他们应公布所需的全部信息。有关政府可以监测这些定线制系统内的交通。缔约国政府将尽一切力量确保本组织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恰当使用。   (h)船舶应按对其类型或所载货物的要求,并依照生效的有关规定,使用本组织通过的强制性船舶定线制系统,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使用某一特定船舶定线制系统。任何此类理由都应记入船舶航海日志。   (i)强制性船舶定线制系统应由缔约国政府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进行审议。   (j)所有已被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和为实施该系统所采取的行动应与国际法相一致,包括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相一致。   (k)本条及其相关的指南和标准参见本组织以A.572(14)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船舶定线制总则。不应损害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法律制度赋予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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