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4/11/08 颁布日期: 2004/11/08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4/11/08
颁布日期: 2004/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62号 2004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金保工程是一项重要的电子政务工程。2003年12月以来,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等文件,明确了统一建设金保工程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金保工程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金保工程建设工作,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全国统一规划和部署,做好本地金保工程建设工作。   (二)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2005年底前全部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对现有的技术人员、设备等实行统一管理。   (三)要进一步明确信息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避免多头布置、各自为政和分散建设。   (四)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对金保工程建设的管理、控制与监督。   (五)要进一步提高对全国统一软件和信息标准的认识。在金保工程实施中,凡新建生产区应用系统或系统升级时,必须使用劳动保障部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等统一软件。通过使用全国统一软件,确保信息标准的统一和业务流程的优化,实现数据资源的充分共享。   二、切实加强各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化进程   (一)数据中心建设是金保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是达到信息一致性、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一条主线传输”等要求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数据中心建设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数据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统一数据中心的建设工作。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数据中心建设任务,市级数据中心要按照预定的数据分布方案力争于2005年底前全部建成,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建立数据中心的地市,数据应向省级数据中心集中。   (三)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建立一个数据中心,全面支持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应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已经分别建设的,要加大整合力度,以实现数据和系统的完全整合。   (四)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建设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的同时,用1-2年的时间,将生产区各类业务资源数据库统一纳入数据中心管理,为实现各级数据中心之间的互联互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快推进联网建设和联网应用,适时开展异地业务经办联网协同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联网工作,尚未实现部省联网的地区,要做好网络实施和数据整理等各项准备工作,务于2004年底前实现部省联网。省市联网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域网建设也应加快实施步伐。有条件的城市要将网络延伸到街道、社区。   (二)已实现联网的省市,要做好网络维护和安全工作,确保部、省、市信息无障碍传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数据。各地不得随意更改网络配置和节点设定,避免因网络原因影响业务经办、数据传输和信息查询等应用。   (三)进一步扩大联网应用。在实现养老保险监测数据联网传输基础上,根据部里的统一安排,陆续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联网应用。同时,在2004年底前建成部省间的视频会议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劳动保障部将陆续启动异地业务经办协同管理联网应用试点工作,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领取养老金、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业介绍等。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中纳入试点的有关地区,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四、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开展公共服务工作   (一)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84号)和《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精神,尽早开通“12333”专用号码,创造条件做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各项建设工作,为公众提供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已经使用“12333”专用号码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省与省会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中要充分协调合作。   (二)各地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于2005年6月底前开通政府网站,并与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www.molss.gov.cn)建立链接。通过该网站为社会提供劳动保障业务和政策信息,提高劳动保障政策透明度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在劳动保障部“可信的网上职业介绍公共服务系统”实际应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推动网上职业介绍公共服务的开展,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等网上办事功能,为公众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办理和信息查询等窗口服务。   五、推进数据整合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切实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入库工作。要按照部里的标准和要求,对基本项目不全、记录不实的数据,抓紧补齐记实。同时要剔除冗余数据,更正错误数据,清理垃圾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在交换区的各项应用中,要准确理解各项数据指标的含义,弄清生产区与交换区数据指标间的对应关系,避免因数据转换而产生新的错误。在满足上级数据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基于本地需求的数据分析和宏观决策工作。   (三)要积极推进数据整合工作。各业务系统统一建设的地区,数据整合工作可直接在生产区完成。目前分散建设的地区,2005年底前要率先在交换区完成各业务系统间基础数据的比对和整合工作,为各项应用提供数据保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1-2年内完成生产区的数据整合工作,早日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   六、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安全建设方案和运行管理制度。   (二)各地在业务专网建设的同时,要进行业务专网基础安全防护系统的建设,包括网络的访问控制、病毒防范、入侵检测等,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安全审计并及时调整安全策略。   (三)要注重数据备份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容灾系统,以保证关键数据和应用系统在遭到破坏时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四)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进行业务专网安全应用支撑平台建设,采用统一的密码支撑系统、统一的证书业务服务系统。   (五)需要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发行符合劳动保障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采用统一的密钥管理系统。   七、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系统建设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在金保工程建设期间,劳动保障部将分期分批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信息化专业知识培训,对业务部门主管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培训。   (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加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考核,确保金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八、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加快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   (一)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劳动保障部决定在全面推进全国金保工程建设的同时,确定一批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以示范城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为龙头,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二)示范城市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根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三)示范城市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同时努力开拓融资渠道,多方筹措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方面为示范城市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在充分发挥示范城市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同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其他城市的指导,使其系统建设工作与示范城市同步进行。要积极开展城市间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城市间相互借鉴,相互推动,共同进步。   附件: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示范城市范围及确定条件   示范城市应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市范围内选择,原则上每省不多于3个。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本级金保工程建设视同示范城市,并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示范建设。   示范城市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确定为示范城市: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指导思想有明确的认识,能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金保工程各项示范建设任务。   (二)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开展较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办事机构设置合理,业务流程科学完整。   (三)信息化建设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基本具备示范建设所需的场地、资金和设备等条件,有专职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二、示范城市建设内容   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的要求进行全面建设。   三、示范工作的实施   (一)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示范城市名单,并于2004年11月底前将名单和示范城市建设方案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直辖市直接报建设方案。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底前确定并公布示范城市名单。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指导和调度工作。示范城市应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并将结果通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备案。   (三)劳动保障部将不定期分区域召开示范城市金保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组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   四、评估验收   建设任务完成以后,各示范城市要根据以下评估标准、各自建设方案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对建设成果逐项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示范城市的检查,并写出检查结果报告;劳动保障部将会同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对示范城市进行评估验收。   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一)关于制度和组织建设   1.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结合本地需求完成了规划和设计工作。   2.建立了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对信息化工作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承担了整个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责,有满足需要的技术人员队伍,对技术人员、设备等实行了统一管理。   3.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里的有关要求,建立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各项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4.认真执行金保工程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   (二)关于数据中心建设   1.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恒温、恒湿、防尘、防雷、防静电、防水、气体消防、布局合理等),对上对下仅设立一个中心节点。   2.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小型机或高档PC服务器,建有容灾备份系统,且在两年之内基本满足需要。   3.建立了统一的覆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资源数据库,纳入了包含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的市本级和所有区县的数据,区县未单独建库。完成了数据整合工作,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间可进行无障碍交换、查询和共享,基本实现了“同人同城同库”目标。   4.数据库中各项业务指标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关于网络建设   1.与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实现联网,并按要求通过网络上传交换数据,支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数据中心有关数据的无障碍查询。   2.数据中心与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建立了高带宽的网络通路,各级经办机构通过网络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保障经办业务。   3.数据中心通过网络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财政、税务、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支持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医疗保险待遇信息传输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等业务的开展。   4.业务专网延伸到了街道社区,或街道社区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数据中心的数据库,初步实现了在街道社区开展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的经办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5.网络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则和IP地址分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部的规定。   (四)关于应用系统和社会保障卡   1.各项业务流程规范、完整。   2.生产区在新建系统或系统升级时使用了劳动保障部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应用软件。   3.按照部里进度安排按时启动有关联网应用,并定时传输数据。   4.交换区的各项应用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应用软件。   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发放IC卡的地区,发放的卡符合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障卡的标准和要求。   (五)关于公共服务   1.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政府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服务,并与劳动保障部门户网站建立了链接。网站域名执行劳动保障部统一规范。   2.开通使用12333专用统一号码,组建了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实现人工应答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3.参保人员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信息、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4.组织和推动本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可信的网上职业介绍服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与该系统的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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