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5/12/21 | 颁布日期: | 1995/12/21 |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5/12/21 | 
              
              	| 颁布日期: | 1995/12/21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
 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劳办发[1995]326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5]602号,以下简称《通知》)抄送件收悉。经审核,《通知》中有两处同我部颁发的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保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纠正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中已明确,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二、《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月工资标准的单位,其日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平均日历天数计算”,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日工资标准应按月工资标准除以制度工作天数计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