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日期: |
2008/03/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后销售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3、各地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