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气体打火机运输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铁道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8/09/21 | 颁布日期: | 1988/09/21 | 
            
          
         
        
          
            
              
                | 颁布机构: | 铁道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8/09/21 | 
              
              	| 颁布日期: | 1988/09/21 | 
            
          
         
        
铁道部关于气体打火机运输管理的通知
 (1988年9月21日 铁运函〔1988〕81号)
  为了研究气体打火机的属性和安全运输管理,我们组织了轻工、商业、公安等部门多次座谈,并请广州、上海的生产厂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参加下,进行模拟燃烧、跌落等试验。根据试验提供的资料,气体打火机内充有液化易燃气体,应属危险品,但因其包装较好,充装的液化易燃气体量小,储运中自燃的可能性不大。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流通、气体打火机可采用限量运输的方法,按普通货物的条件运输,但应切实遵守下列运输条件:
  一、打火机质量
  1.每支打火机储气箱必须能承受14kg/cm2的内压,不发生漏气、破裂。
  2.每支打火机充装的液化易燃气体最多不得大于3克。
  3.20℃时液化易燃气体容量不得超过储气箱容积的80%。
  二、包装
  1.应采用木箱作为运输包装,每箱不超过300支,每10~20支装一纸盒。
  2.打火机应在包装箱内紧密装载,不得在包装内移动。
  3.设计包装时需做包装机械强度试验,跌落高度不小于1.2米。
  三、包装上应清晰地标明易燃气体标记。
  四、生产厂应对气体打火机质量逐支进行检验,托运时托运人应提出产品和包装质量合格证明,并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一批托运的气体打火机不得超过十件。
  五、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将气体打火机迅速移至安全地点。如不能做到时,救火人员要距火源五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