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6 |
颁布日期: |
2009/06/16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6 |
颁布日期: |
2009/06/16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9〕44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应急管理责任,规范应急响应流程,我局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005年)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各有关单位,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修订完善相应的赤潮应急执行预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各分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执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确定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制定相应技术保障方案,并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
附件: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国 家 海 洋 局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2.3 应急专家组
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常规监视监测
3.2 预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
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
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
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4.5.1 应急响应终止
4.5.2 应急响应调整
5 信息管理与发布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监视监测
6.2 分析预测
6.3 减灾防灾措施
6.4 灾害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能力建设
7.3 技术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演习演练
7.6 人员培训
7.7 教育宣传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爆发(绿潮)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技术保障水平;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
(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国家海洋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全国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和预警报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与监督跨海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统一管理、发布全国赤潮灾害信息。国家海洋局内各部门间应急响应工作参照已建立的“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制”执行。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国家海洋局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近岸海域外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海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赤潮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指导、协调与监督所辖海域跨省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开展所辖海区赤潮灾害的调查与评估,统一管理、发布所辖海区赤潮灾害信息。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省级赤潮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赤潮应急响应、处置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统一管理、发布管辖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沿海各地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所辖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海域内赤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的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质量与技术支撑进行监督管理。
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负责实施赤潮常规监视监测、应急跟踪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以及信息产品制作等工作,提出赤潮消除的建议和方法,满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需求。
2.3 应急专家组
国家、海区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海域内赤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赤潮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组建赤潮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赤潮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应急专家组负责为赤潮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赤潮应急的相关技术研究。
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常规监视监测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以及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治基础数据和信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视监测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保证监视监测质量。
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灾害信息。
3.2 预测预警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海域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受赤潮影响较大的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区划、综合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赤潮灾害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应急响应(重大)、三级应急响应(较大)和四级应急响应(一般)四级。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监队伍、志愿者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同级或当时所能送达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发生信息。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赤潮所在海区或省级海洋部门,由其负责赤潮信息现场确认。赤潮信息一经确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1 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小时内通报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1日。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
(4)必要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赴赤潮发生影响地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实现对赤潮发展动态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减低赤潮对养殖业带来的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稳定民心。
(5)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6)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小时内通报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1日。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
(4)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5)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通报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2日。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4)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
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下;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
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报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4)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4.5.1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监视监测结果,当赤潮灾害达到以下条件时,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终止时,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
4.5.2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级别调整时,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 信息管理与发布
赤潮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布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赤潮信息获取、汇集、分析、评价的归口管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赤潮信息需经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赤潮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6 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赤潮减灾防灾措施。赤潮灾害结束后,及时开展灾害评估工作。
6.1 监视监测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各类毒素含量(具体毒素种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2 分析预测
(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
(2)赤潮灾害是否对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造成影响;
(3)赤潮灾害是否对海水浴场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和水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6.3 减灾防灾措施
(1)及时对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
(2)在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发生赤潮灾害时,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等,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
(3)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规避,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净化、去除赤潮毒素等;
(6)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6.4 灾害评估
赤潮应急行动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于赤潮应急行动结束后30天内将灾害评估情况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报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2)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们应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7.2 能力建设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预警报工作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评价和预警预报业务工作体系,强化应急响应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7.3 技术保障
国家、海区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国内外先进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切实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7.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需求,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赤潮应急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并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逐步加大相关经费投入。
7.5 演习演练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应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7.6 人员培训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训练有素的赤潮应急监测、预报以及处置等专门人才。
7.7 教育宣传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以及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环境保护和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 责任与奖惩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赤潮灾害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
赤潮: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过度繁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由于赤潮生物种类和数量不同,海水可呈现红、黄、绿等不同颜色,如一些定鞭藻可引起海水呈现褐色,也叫褐潮;拟球藻可使海水呈绿色,也叫绿潮。近年把由石莼、浒苔等大型绿藻类异常增多或聚集造成的对一定区域海面覆盖的现象也称之为绿潮。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近岸海域:近岸海域范围按照国家海域勘界确定的各地区海域使用管理范围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中,明确海域勘界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
社会敏感区: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海域,如滨海旅游区、重大社会活动海域等。
经济敏感区: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海洋保护区等。
9.2 预案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制定相应的赤潮应急执行预案或应急程序,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具体工作和响应流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赤潮灾害应急执行预案(应急程序)的指导和监督。
本预案对卫生、环保、渔业、旅游、质检、工商等部门职责和响应程序不做具体要求,仅规定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赤潮监测预测工作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本预案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项目 内 容 方 法
现场
观测 1、范 围
2、摄 像*
3、色、味、嗅、漂浮物 船舶定位,航迹推算
录像、照像
目视及感官
生
物
因
子 1、浮游生物垂直或分层拖网
2、叶绿素a
3、底泥孢囊*
4、藻毒素及贝毒测定* 浮游生物拖网及采水器
分光光度法或荧光分光光度法
采泥器、套筛
小白鼠法、免疫方法或HPLC检测
环
境
因
子 1、气 压
2、风 速
3、风 向
4、气 温
5、透明度
6、水 色
7、海 况
8、水 温
9、pH 值
10、盐 度
11、溶解氧
12、化学耗氧量
13、活性磷酸盐
14、亚硝酸盐
15、硝酸盐
16、氨 氮
17、铁 (Fe)*
18、锰 (Mn)*
19、VB12*
20、VB1* 空盒气压表
风向、风速仪(表)
风向、风速仪(表)
通风干湿表、温度计
透明度盘(水下照度计)
水色计
海浪及海流目测
颠倒温度计
笔式pH计, pH电位计
电导法, 折射式盐度计
测氧计, 碘量法
碱式高锰酸钾法
磷钼酸法
重氮─偶氮分光光度法
锌镉还原法
次溴酸盐氧化法
原子吸收或邻啡络啉分光法
原子吸收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其他
项目 1.赤潮灾害范围的大尺度分析*
2.光谱分析*
3.航空遥感分析* 卫星图片的综合处理分析
光谱仪
机载传感器
注:*视条件许可时进行(详见《海洋污染调查监测规范》)
附录2
赤潮灾害毒素评价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
国家
和地区 毒 素 类 型
PSP DSP ASP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澳大利亚 80μg/100g 鼠生物法
加拿大 80μg/100g 鼠生物法 20μg/100g 鼠生物法
HPLC,ELISA 2mg/100g HPLC
丹麦 80μg/100g 鼠生物法
HPLC法 24h内3只小鼠死亡2只以上 鼠生物法 2mg/100g HPLC
法国 80μg/100g 鼠生物法 5h内3只小鼠死亡2只以上 鼠生物法
德国 80μg/100g 鼠生物法
香港 400MU /100g
30ug/100g 鼠生物法
日本 400MU /100g
=30μg/100g 鼠生物法 5MU/100g
=20μg/100g 鼠生物法
韩国 400MU /100g
=30μg/100g 鼠生物法 5MU/100g
=20μg/100g 鼠生物法
挪威 200MU /100g
=30μg/100g 鼠生物法 (5~7)MU /100g
=(20~30)μg/100g 鼠生物法
菲律宾 80μg/100g 鼠生物法
新加坡 80μg/100g 鼠生物法
泰国 80μg/100g 鼠生物法
美国 80μg/100g 鼠生物法
英国 80μg/100g 鼠生物法 200μg/100g 大鼠分析 2mg/100g HPLC
西班牙 80μg/100g 鼠生物法 存活率 鼠生物法 2mg/100g 鼠生物法
HPLC
中国 80μg/100g 鼠生物法
HPLC 24h内3只小鼠死亡2只以上
20ug/100g 鼠生物法
HPLC 2mg/100g HPLC
附录3
赤潮灾害管理与处置
不同国家养殖区有毒藻类浓度与管理行为
有 毒 藻 类 细胞浓度(Cells/L) 管 理 行 为
链状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catanella >4×104 检测毒素
塔马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tamarense 500 加强监测或关闭
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sp. 103~104 限制或关闭
渐尖鳍藻
Dinophysis acuminata 500(丹麦)
200(葡萄牙)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
尖锐鳍藻 Dinophysis acuta 500(丹麦)
200(葡萄牙)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
Dinophysis norvegica 103(丹麦) 加强监测或关闭
鳍藻
Dinophysis spp.
鳍藻
Dinophysis spp. 103(意大利、挪威)
100(荷兰)
>100(英联邦)
103及检测出DSP(意大利)
500~1.2×103(丹麦) 限制或关闭
限制(警戒)
限制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或关闭
链状裸甲藻
Gymnodinium catenatum 2×103(葡萄牙)
>500(西班牙)
>存在(英联邦)
限制
限制
利玛原甲藻
Prorocentrum lima 500(丹麦)
存在
存在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
限制
拟菱形藻成列类
Pseudo-nitzschia seriata-group 2×105(丹麦) 加强监测或关闭
多列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multiseris 5×104(加拿大) 监测贝类
尖刺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pungens >103(英联邦) 加强监测或关闭
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spp. 104~105(荷兰) 限制
短裸甲藻
Gymnodinium breve >5×103(美国) 毒素存在则关闭
巴哈马麦甲藻扁平变种
Pyrodinium bahamense var. Compressum 200(菲律宾)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