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正检验大包棉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2/04 |
颁布日期: |
2006/12/04 |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2/04 |
颁布日期: |
2006/12/0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正检验大包棉的通知
为促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决定对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优先安排铁路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是指按照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国际通用棉包包型(227公斤)包装,逐包编码,由纤维检验机构进行仪器化包包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棉花。
二、各地纤维检验机构要及时向当地铁路部门提供本地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情况。
三、铁路部门根据纤维检验机构和企业提交的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优先安排发运。
请各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服务,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优先运输的优惠政策,促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