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1/05/11 | 颁布日期: | 2001/05/11 |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1/05/11 | 
              
              	| 颁布日期: | 2001/05/11 | 
            
          
         
        
交通部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务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公司:
  1996年我部制定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安监发〔1996〕330号),对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进行了规范。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海事局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现状并适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观念”的要求,我部决定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主管机关应自收到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直属海事局审批。经审核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二、对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船龄超过15年的外国籍船舶,应事先将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呈报对作业点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由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直属海事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从事过驳作业。
  各单位在执行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时,涉及第13条第2款及第26条的审批程序,按上述原则办理,不须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
  各直属海事局在审批水上过驳作业中要严格把关,不得违反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的规定,经审批并同意作业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