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6/01 颁布日期: 2003/05/28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6/01
颁布日期: 2003/05/28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3年5月28日 铁运[2003]45号)   为进一步理顺铁路货运营业与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关系,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营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的若干规定》(铁办〔2000〕92号)、《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铁办〔2001〕35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铁路货运营业窗口必须面向全社会营业,直接受理运输,不得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不得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暗示、要挟、逼迫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二、不准将铁路运输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审批月度货运生产计划和日装车计划,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职责,不允许将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在计划审批、装车去向、空车配送等方面,对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与社会货主同等对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   三、不准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铁路货运营业窗口收取的费用包括《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公布的费目、铁道部公布的通过特价铁路运费和分流运价、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护路联防费、自备车管理费、集装箱一口价和印花税,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由其业务人员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发票自行收取,不得使用铁路货票、杂费收据收取,铁路货运营业窗口不得代收。   四、不准将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合并办理。铁路货运营业窗口与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营业点必须分设,车站货运营业窗口不得代办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不允许将铁路货运营业的应尽职责(如计划的受理审批、装车安排、空车配送、查验检斤、监装监卸、运费核收、到货通知、事故处理等)变成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的服务内容。   五、不准铁路货运业务人员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人员混岗。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的岗位和人员必须分开,货运部门干部职工不得在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兼职。不允许车站货运业务人员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属于铁路货运业务的作业,不允许交由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人员办理。进入车站的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业务人员着装和佩带标志,应与铁路货运营业人员有明显区别。   六、不准铁路货运作业场地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作业场地混用。铁路货场内不再建设延伸服务、运输代理企业的货场、站台、仓库、堆场。已经铁路局批准,在铁路货场内设立或承租的非主业营业场地,必须有明显区别于铁路货场的标记;未经铁路局批准的,一律撤销。货主未委托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货物,货运部门不得送入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的场地。   七、不准将铁路运输营业安全设施设备交由运输主业以外的部门管理和收费。轨道衡、超偏载检测仪等运输安全设施和设备,是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置的,必须由铁路主业管理,不允许其他部门作为经营项目向货主收费。   八、不准对通过延伸服务或代理运输的货物违规少收运费。对延伸服务和运输代理运输的货物,要与其他货物一样按规定核对品名、检斤、检查装载加固等,绝不允许合伙瞒报品名、超载、骗逃运费等。对没有免收延伸服务费,或者运输代理未提供门到门运输等实质性服务及运输代理收费不合理的货物,铁路局不得批准运价下浮,已批准的,应立即停止。   铁路局应制定具体实施和检查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局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处分。违规所得按《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铁监〔1998〕16号)和《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铁财〔2002〕81号)处理。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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