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使用“对二氯苯”作药材杀虫药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84/05/08 |
颁布日期: |
1984/05/08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84/05/08 |
颁布日期: |
1984/05/08 |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禁止使用“对二氯苯”作药材杀虫药的通知
([84]卫药政字第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检所:
据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上海市卫生局报告:上海进口的虎骨95公斤中混杂有2.2公斤的有机氯杀虫药——对二氯苯(香港德信行称其为“香精”),此外,在进口蛤蚧等药材中也混有此物。但国内在药品保管、储运中都没有把对二氯苯作为杀虫药来使用的。
据查对二氯苯毒性大,对人体危害严重、已能破坏中药材药性。为保证药材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做以下规定;今后中药材不准使用对二氯苯杀虫药;进口药材中如混有对二氯苯者禁止进口。以上希即遵照执行。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