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报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1〕23号)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做好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区和部门,请于本年度5月31日之前将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并同时抄送我局。 二、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请按新修订的《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文本格式及要求填报。 三、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编制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审查论证后,与《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一并报国务院。 四、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报送我局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