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5/01/11 |
颁布日期: |
1995/01/11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5/01/11 |
颁布日期: |
1995/01/11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
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劳办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