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0/14 |
颁布日期: |
2010/10/14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0/14 |
颁布日期: |
2010/10/14 |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
(国海环字〔2010〕63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洋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服务效能,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共享原则
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使用限于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依法从事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不包括涉外海洋科研活动)。
各单位应围绕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从满足海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角度,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使用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共享工作。
二、共享内容
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的内容是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从事的年度海洋环境监测任务及海洋环境保护专项(项目)所积累的各类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包括汇集到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及各海区分局的历史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三、共享范围
为确保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有序进行,共享工作实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目前,共享用户范围暂限于沿海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以及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
四、共享程序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有关要求,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海区分局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沿海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需使用共享数据的,应向所在海区的分局提交共享申请,说明共享数据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海区分局负责办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需使用共享数据的,应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交共享申请,说明共享数据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涉及涉密数据信息以及跨海区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共享申请,由受理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五、共享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会同各海区分局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标准格式。各海区分局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跟踪监管,确保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安全使用,并将数据信息年度分发使用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获取数据的单位要加强对共享获取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使用管理,对数据信息的安全负全责,并及时向数据信息提供部门汇报使用情况。各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信息时要注明数据资料来源
任何单位不得将共享获取的数据信息有偿或无偿转让、发布,不得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性活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