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3/30 颁布日期: 2003/03/30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3/30
颁布日期: 2003/03/3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围绕生态保护工作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进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积累经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工作重点   各地要结合生态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工作特点确定试点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0%左右的环境监察力量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按不同的生态环境类型开展试点。   试点以资源开发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生态功能区、海岸地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小城镇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及畜禽养殖等生态环境监察为重点内容。   二、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摸索经验,推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内生态环境监察专业队伍和基本工作制度的建立,促进地方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监察的法规建设,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逐步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机制,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巩固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成果。   三、试点工作步骤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3年4月30日前提出试点实施方案报总局。总局将从中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国家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及时简报试点情况,试点终结报送总结报告。   3、试点期满,总局组织对国家试点地区检查、交流工作经验。   四、试点期限   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   五、试点工作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总局以环境监察办公室与自然司共同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成立由环境监察办公室、自然司有关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办公室区域与生态环境监察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承担试点工作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参与试点工作。   六、试点工作的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重要性,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和生态保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建立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机制与加强执法结合起来。   2、各地要以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区的生态保护工作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瞄准突破口,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3、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着力查处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解决各地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力求取得实效。   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自然保护部门间的协调,项目开发管理、污染控制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形成合力,推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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