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预防沿岸海域赤潮灾害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0/01/15 颁布日期: 1990/01/15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0/01/15
颁布日期: 1990/01/15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预防沿岸海域赤潮灾害的通知  (1990年1月15日 国海办字(1990)030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由于陆源污染物质大量排放入海,使我国沿岸海域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某些海域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已相当严重,赤潮现象频繁发生,对海洋的生态环境、渔业生产、海水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以及人民的健康,带来严重影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将有关情况和加强预防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我国沿海从南到北都有赤潮出现,不仅范围较广,而且危害严重。   去年八月至十月间,河北省黄骅市附近海域发生了大面积赤潮,全市26000亩虾池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800万元。其中107个承包人(户),人均亏损达4.4万元。这次赤潮灾害,波及到河北省其它县和山东省潍坊地区,不仅给虾农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使他们忧心忡忡,担心赤潮再度发生。如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将会影响渔民和虾农的生产积极性和社会安定。监视、监测和分析研究的结果表明,这次赤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入海,造成沿岸海域富营养化;大量养虾池废水的排放,导致自身污染;加之气候条件影响,高温少雨,当地沿岸流弱,水体交换及自净能力差等。据统计,去年在深圳市赤湾、浙江省嵊山、福建省东山附近海域也发生了赤潮,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在一年时间内,我国沿海多次发生赤潮,这是近年来少有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赤潮危及人民生活和健康,曾引起中毒、死亡事件。   有些赤潮生物的体内或其代谢产物中含有生物毒素,能直接毒杀海洋生物,然而,有些毒素,在某些海洋生物中往往没有明显的毒性显示,而能在鱼、贝类体内吸收积累,人们若食用了这些鱼、贝类,就会造成中毒,甚至死亡。这类毒素(通称贝毒),目前已确定的有10种。例如,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福建省东山县磁窑村附近海域出现赤潮,几天之后,当地居民采食了附近的花蛤,造成135人中毒、1人死亡的严重事件。经调查分析,发现花蛤胃含物有大量裸甲藻,根据毒性试验和发病症状,是由赤潮贝毒引起的。   三、针对我国赤潮引发的原因,为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发展,达到防范赤潮灾害的目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一)要严格限制陆源污染物向海洋超标排放,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前要进行处理。新增设的排污口,要远离水产养殖区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的海域,以控制和减少海域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的程度。   (二)推广科学养殖技术,加强对养殖业的管理,防止海水养殖自身污染。海水养殖区及养殖取水区选址,应尽量远离工业、生活污水排污口、海上废弃物倾倒区;并注意海流和潮流流向,选择水体交换能力强,有利于养殖废水稀释扩散的进、排水口位置;科学地安排养殖密度,研究、试验饵料的投放种类、投放方式和投放量,保持养殖水质处于良好状态,控制养殖废水的污染;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定时监测养殖水质和排放废水的变化,特别是要测定无机磷、无机氮、化学耗氧量及赤潮生物等项目,一旦发现险情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近海赤潮的监视、监测,对近岸海域、海水养殖区、赤潮多发区,要增加监测频次、站点以及与赤潮相关的监测项目,及时发布海水水质通报和近海水文、气象趋势预报。组织区域性的赤潮监视网,及时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赤潮信息。组织海洋科学研究人员积极开展赤潮发生、发展机理的研究,总结赤潮发生与海洋污染、大环境条件的关系,提出防治措施。   (四)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沿海资源。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在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的同时,应对重点海域做出综合开发规划,避免盲目开发,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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