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氟化盐企业污染治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10/23 |
颁布日期: |
1997/10/23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10/23 |
颁布日期: |
1997/10/2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氟化盐企业污染治理的通知
(环发[1997]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氟化盐工业是重污染行业,一些氟化盐企业已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氟化盐生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治理建议,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阅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防止氟化盐生产污染环境,现将对氟化盐企业治理污染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于1997年底前关闭位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所有氟化盐生产企业。
二、对排放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应于1998年6月底前完善环保设施,必须于1998年底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逾期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各级环保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下列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氟化盐生产项目应停止建设:
1.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2.没有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的;
3.地处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四、鉴于氰化盐工业是重污染行业,且产品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目前原则不再批准新建此类企业,对于使用先进技术方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氟化盐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五、对经检查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六、请氟化盐生产的重点省将有关治理整顿方案于1997年底前报我局。
国家环保总局
1997年10月23日